生产队中国大陆大跃进以后的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大队、小型农场林场直接管辖的农业生产作业单位,同时也是当时大陆农村地区最基层的“行政编组”,其直接管辖的对象为农户;生产队作为一种组织,具体存在的时间为1958年至1984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随着人民公社解体,绝大多数地区按照生产队辖域直接过渡到村民小组。下列所述生产队的体制,指人民公社化以来大跃进以后农村地区生产队成熟的分配体制。

生产大队下分成若干生产队在人民公社免费吃饭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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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队绝大多数最初由高级社过渡而来;之后进入“大跃进”阶段的生产队组织,这期间以人民公社大食堂为标志,即所有农户及其家庭成员在生产队所设“公共食堂”就餐,劳动不计报酬食堂建立之初,吃饭不记账、不受定量限制,也就是当时人们开始想象的“共产主义”,其时也被称为“共产主义大食堂”,因此当时出现最流行的说法“跑步进入共产主义”。期间由于出现全国性的饥荒,之后食堂于1961年解体(称为“下放食堂”),1962年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家主席刘少奇开始推行“三自一包”、“ 四大自由”,分过一部分土地农户的政策未经推广即破产;后来生产队成为基层农业生产单位和行政编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1980年以后,很多地区的生产队农户自发地拆分为“生产小组”或类似组织,规模、制度和组织方式类似于之前的“初级农业社”。

  • 生产小组:生产小组存在的时间一般从1980年至1984年,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渡阶段,在此期间很多“小组”开始实行“包产到户”。同一个生产大队辖区内,有的生产队拆分为“小组”,有的仍旧以生产队为作业和预算单位。但拆分后的“小组”绝大多数为独立预算单位,管理、预算和报酬制度基本承袭原生产队的模式,劳动主要集中在粮食种植和主要生产领域,劳动和作息“小组”有完全支配权。“小组”基本属于互助合作性质的生产单位,生产上接近包产到户劳动效率;由于农民自由支配时间的增加,家庭副业开始蓬勃发展,主要为家庭种植业养殖业,开始出现各种“农村专业户”的萌芽;由于农民开始享有对劳动的支配权,壮年劳动力可以外出打工,“建筑包头”由此慢慢出现;劳动效率的大大提高导致大量劳动力的过剩,农民自由务工,开始涌入城市寻找生活出路,这些人为被后来称为“农民工”,当时主要集中在建筑业。小组与生产队的关系,生产队对小组的土地仍有支配权,可以根据人口增长情况和分布情况对小组土地作小范围的调整。小组规模上,每个生产队按照农户自愿的原则被拆分为3~5个小组,人口密度较大的粮食生产区约为5~8户即25~30人的规模。
 
生产队在各家各户安装的广播喇叭。

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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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队成立之初的1950年代后期,户数和辖域约为一个“”的规模即10户左右;由于人口的增长和家庭单位变小,到1970年代,一个生产队平均约为20农户规模;人民公社解体以前的1980年代初期一般达到25~30户的规模,人口从几十人到一百多人不等,平均人口约100人。

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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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队为生产大队管辖下的独立预算单位。每位农民其时的身份为“社员”;生产队负责人设有队长、副队长,必须配备有会计出纳记工员,另外还有妇女队长。负责人中,队长和副队长每1~2年轮换,通常由社员推举或选举产生,其他负责人以推举为主,但比较固定,由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担任;队长、副队长、会计、记工员和出纳每年有适当的工分补贴。社员由生产队统一调度参加农业生产的劳动。

劳动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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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作日指普通劳动的一天8小时,作息时间依照季节由生产队自行规定。全年上午作息时间多为8:00~12:00;下午作息时间依照各个季节而定,春秋二季多为下午2:00~6:00,冬季1:30~5:30,夏季2:30~6:30。

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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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以“工分”形式体现,生产队根据当年社员所获工分多少进行分配。“工分”标准的制定各地大同小异,“工分”报酬为两种形式,即针对“普通农业劳动”的标准工作日报酬和针对农忙时节或特殊劳动项目的“定额报酬”。具体到每个劳动者(社员)的工分档次由生产队负责人会议核定,对负责人会议的核定出现异议则通过生产队组织的“社员大会”审定。

标准工作日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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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劳动”指劳动强度不高,一般事务性的农业劳动。记分基准以每个“标准工作日”一个男壮年劳动力为最高,多定为10~12分,即有的生产队男壮年劳动力报酬定为10分,有的定为12分。以男壮年劳动力每标准工作日12分为例,列举如下:

  • 成年男性
    • 男壮年劳动力12分;
    • 一般男性劳动力则定为9分~11分;
  • 成年女性
    • 女性壮年劳动力为7~9分;
    • 一般女性劳动力(中年家庭妇女)为6~7分;
  • 学生,指高中或以下,利用周末或寒暑假参加生产队的集体劳动
    • 高年级男性,健壮体力素质好,9~11分;其他6~9分;
    • 高年级女性,健壮体力素质好,6~8分;其他为4~6分;
  • 儿童,3分。

定额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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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报酬,即很多生产队在农忙时节(双抢、秋收)、特殊农业项目的采取的按工作量记工的制度。这种制度只针对某一生产项目,生产队不统一工作时间,可以由几人临时组成的小组、家庭或个人为具体工作单位。如开挖土石方按每立方米15分,水稻的早稻插秧定为每40分,晚稻插秧定为每亩45分;收割环节的割每亩定为20分,旱地脱粒每亩记45分,水田脱粒每亩50分等等方案,依照具体情况而定,相邻生产队之间存在差异。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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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队预算的财政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社员劳动所得以实物现金两种形式。

粮食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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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分配为社员劳动所得的主要形式,在粮食分配中按照人头数设置基本口粮。在剔除农业税村级提留统筹提留和各种上缴实物折算以后,余下的在全部按照社员当年劳动所得的工分量进行分配,粮食分配之首要内容就是保证基本口粮。以水稻主产区为例,当年收成好、生产管理得当、稻田面积大的生产队,一般农业劳动力多的家庭人均每年可以获得包括基本口粮在内粮食(稻谷)约为300~400公斤;一般家庭200~350公斤,困难家庭人均150~200公斤,困难家庭一年6~8个月过去就没有口粮。如水稻主产区湖南长沙县(含望城县)在1970年代中期,一个6口之家,劳动力多的家庭,每年可以获得稻谷2000~2500公斤;2个主要劳动力的家庭可以获得约2000公斤,一般家庭约为1600~1800公斤,较差家庭为1400~1600公斤,困难家庭1400公斤以下,但一个家庭粮食分配所得不得低于规定的农村基本口粮数。

生产队的基本口粮按照人口的成年、未成年设置标准,有的生产队成年和未成年为一个标准,即通常成年人150~200公斤、未成年人100~150公斤。

现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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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队在剔除按照人头农业税、村级提留、统筹提留和各种上缴的货币折算以后,余下现金收入全部按照社员每年劳动所得的工分量进行分配。出现亏损的家庭,实际没有现金分配。经济发达地区,每10分工现金分配为0.8元以上;一般地区则为0.3~0.8元,落后地区0.3元以下。以湖南长沙农村地区为例,1970年代中期城市郊区经营很好的生产队可以达到每10分1元以上;长沙县较发达地区0.8~1元左右,一般地区0.5~0.8元,其他地区0.3元以下。在长沙县,经济发达地区生产经营好的生产队,较好家庭的现金分配400元以上,较好家庭200~400元,一般或较差家庭100以下或亏损。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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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土地、各种生产资料农具和农业设施、场地,生产队其他所有的畜力等。

相关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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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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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前任:
农村村民小组
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下辖生产队
1950年代末-1980年代初
繼任:
农村村民小组
前任:
社区居民小组
繼任:
社区居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