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著國會改革覆議案的失敗,總統賴清德日前勉為其難的以加註警語的方式,簽署了該份法律修正案,同時發表敞廳談話,以該法悖離「權力分立」原則,將向憲法法庭提出釋憲與聲請暫停處分。換言之,假若暫停處分最終成案,則恐怕在釋憲結果出爐之前,該法所賦予立委的各該權力,都將暫停被賦予。
總統府主要乃聚焦於「國情報告」一項,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3 項「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按字義並無賦予立法院有提問的權力,總統更無具此答詢的義務。又立法院的權力對口,應是行政院,而非總統,故要求總統制立院即問即答的答詢,顯然違反憲法規範。
無獨有偶的,監察院也同步提出釋憲及暫停處分,理由同樣是違反「權力分立」,認為根據憲法規定,監察調查權乃監察院之核心職權,專屬監察院行使,不容妨害與侵犯。該院同時呼籲立法院若想將取得監察院的調查權、司法院的司法偵查權,應以修憲的手段為之,而非僅透過修法強取,此舉將造成憲法爭議。

坦白說,總統府與監察院以悖離「權力分立」原則的釋憲理由,其實中規中矩,大抵上或也言之成理,相信接續行政院所提之釋憲案,應該也會是相同的基調。您若問我,以此為由的釋憲案,成功翻盤的機會大嗎?撇開憲法法庭人事色彩屬性的因素,即便單純從依法論法的角度,我都認為機率不小,因為該法當中、諸項院際之間的權力轉移,確實都該歸於憲法層級才能處理的事宜。
但擺在眼前的現實是,自從2005年經任務型國代的最後一次修憲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修憲必須要有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約85席),才能提出修憲案。成案後,須再經台灣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約966萬票)始能通過。如此艱鉅的高門檻,讓修憲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基此,或許監察院敘明的理由正當,權力轉移確實該透過修憲的手段為之,但在修憲已成空中樓閣般的虛幻下,山不轉路轉,難道不能透過其他可茲替代的方案,來達致修憲的結果麼?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莫說這部憲法本就沒啥人在乎,還不時被揶揄為「災難」,那麼,把災難拿來當寶,死命的抓著不放,似又何必呢?

就以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兩院為例,回顧民進黨過去的倡議:
*2014年:時任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提出修憲的主張,其中便包括廢除考監兩院。
*2016年:蔡英文在競選總統時,將廢除監察院列為政見之一,並表示要「廢除監察院、落實單一國會」。
*2020年9月:立法院成立修憲委員會,當時有78案的修憲案,其中與廢除考監兩院相關的就有8案,全都是民進黨委員提出。當時立法院長游���堃表示,他一向主張三權分立才能權責相符,自己曾在擔任民進黨主席時期就提出廢除考監二院。
*2024年5月:民進黨立委陳亭妃偕29位黨籍立委連署共同提出修憲案,要求廢除考試院,和監察院,並呼籲立法院長韓國瑜成立修憲委員會。
綜上所彙整,儘管倡議多是建基在修憲的基礎之上,但民進黨內對於廢除考監兩院的主張,應該是相當明確的。既然如此,難道在明知修憲之路不可行的情況下,索性就要放棄自己向來堅定支持的信念麼?若有其他在合乎適法性的範疇下得以實現理想的途徑,難道就不嘗試了麼?事在人為,當初凍省可以,沒理由凍結考監兩院的運作就不行吧!

違憲的法令,自當宣告無效,著無庸議。但假若期欲宣告的違憲理由,是各黨皆有共識必須修改的規範,只因礙於修憲門檻太過遙不可及,而遲遲無法撥亂反正,才致使不合時宜的憲政架構持續被援引。那麼,此種建基在自身該被改革的憲法基礎上,再去奢談違憲與否的爭議,顯然便毫無意義。
畢竟,廢除考監、將各該權力轉移至立法院,眼下看來,已成為各黨一致的共識,則現下的國會改革法案,或許確有違憲之虞,但所違背的部分,卻是大家心之所向的憲政架構。那麼,到底介之於憲法與法案之間,誰才是罪過呢?需不需要像「周處除三害」一般、自我忖度的有所體悟,端賴憲法法庭的大法官們,做出睿智的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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