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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律師費傳設上限 司法院:不符事實

最新更新:2020/06/19 19:56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9日電)媒體報導律師質疑司法院要針對商業事件審理法律師費設上限,司法院今天表示,律師與當事人的酬金約定是兩造間委任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司法院無從置喙,媒體報導與事實不符。

三立新聞網今天指出,有律師表示司法院擬對「商業事件律師酬金」設定上限,引發許多律師發聲反對,直言這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甚至「最優秀的一批還是待海外不會回來,不然就是離開這個產業」!

司法院發布新聞稿表示,日前發函徵詢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初稿,只涉及勝訴當事人對敗訴當事人求償上限。

法界人士指出,當事人與委任律師約定的報酬,與法官裁定的律師酬金是不一樣的概念,前者是當事人與委任律師間的約定,當事人必須依約履行;後者是勝訴當事人與敗訴當事人間的關係,與律師無關。

法界人士舉例,若勝訴當事人與委任律師約定報酬新台幣1000萬元,不管法官裁定律師酬金是500萬元或100萬元,勝訴當事人還是得支付委任律師1000萬元;法官裁定的律師酬金500萬元或100萬元,是勝訴當事人可向敗訴當事人請求的金額,裁定的與委任律師的約定報酬差額,勝訴當事人必須自行承擔。

司法院新聞稿指出,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主義,律師酬金既然列入訴訟費用一部分命敗訴當事人負擔,應限制酬金上限,以避免敗訴當事人負擔無法預測的對造律師酬金。

司法院表示,至於律師依委任契約所能請求的約定報酬,並不受支給標準拘束,兩者概念並不相同。媒體報導有律師指出司法院要針對商業事件審理法律師費設上限,容有誤會。

新聞稿還指出,司法院提供給律師全聯會的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初稿,是依據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而訂定,目前仍在徵詢律師全聯會的意見,尚未定案。媒體報導有律師指出司法院除商業事件審理法外亂另設標準,與事實不符,應予澄清。(編輯:戴光育)10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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