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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洋:秦簡日書所見占盜、占亡之異同

原标题:石洋:秦簡日書所見占盜、占亡之異同

秦簡日書所見占盜、占之異

中國社會科學院古代史研究所 石洋

轉自《文史》2020年第3辑

前言

一 涉及占盜的簡文

二 涉及占亡的簡文

三 異同發生背景窺管

結語

【摘要】

在秦簡日書中,占盜、占亡文辭呈現出明顯的差異,學界尚乏關注。本文通過比較相關條目,揭示了諸異同的一些具體表現,並結合秦漢律令及官吏執法情況,嘗試挖掘諸異同的產生背景。結論認為,秦代日書的占盜、占亡文辭截然可辨,有刻意區分的痕跡;占盜文辭對盜賊信息推究詳細,而占亡則十分簡單,僅判斷能否捕得;兩種文辭中,均不同程度顯出了轄界的意識。這些現象,應與秦律令的施行有關,分別受到律法中“盜”“亡”概念之別、王朝對捕盜和捕亡強調程度的差異、以及官吏執法時轄境觀念的影響。

【關鍵詞】

秦簡 日書 盜 亡 律令

前言

自睡虎地秦墓M11發掘迄今,戰國秦、秦代及漢初墓葬中出土了大量日書。其中,雲夢睡虎地秦墓M11、江陵周家臺秦墓M30、江陵嶽山秦墓M36、天水放馬灘秦墓M1、北大秦簡出土墓、睡虎地漢文帝時墓M77、孔家坡漢景帝時墓M8的墓主,皆可能是低級官吏,[1]日書隨葬其墓中,顯示了選擇術與行政的密切關係。迄今,已有多位學者指出,秦漢之際的地方官吏相信數術,並利用有關知識指導日常的職事和生活。[2]

《史記·龜策列傳》載:“卜擊盜聚若干人,在某所,今某將卒若干人,往擊之”“卜求當行不行”“卜往擊盜,當見不見”“卜往候盜,見不見”“卜追亡人當得不得”,[3]官吏在求盜、追亡之前,會用卜法貞測出捕吉凶。與此呼應,睡虎地秦墓M11所出日書甲種、乙種、周家臺秦墓M30日書、王家臺秦墓M15日書、放馬灘秦墓M1日書甲種、乙種裏,也有許多用選擇術占測盜賊、亡人能否被捉獲的文辭。[4]其中,“攻𣪠(擊),不可以執”(睡甲15貳)、“摯(執)盜賊”(睡甲139捌)、“摯(執)人、𣪠人、外政”(放甲20壹)的施動主體,應是官吏。[5]“亡人,自歸”(睡甲36)、“【外】陽日……以亡,不得,毋門”(睡甲《除》8貳),[6]顯然也是站在求捕者立場來說的。我們還注意到,睡虎地日書甲種《星》中的“虛,……亡者,不得”(78壹)、“畢,……亡者,得”(86壹),乙種《官》(內容與甲種《星》大體一致)“虛,……亡者,不得”(106壹),在周家臺日書類似的《繫行》(或稱為“二十八星宿”占)中,皆作“占逐盜、追亡人”“弗得”或“得之”(207、[7]223)。聯想起周家臺M30的墓主是常參與郡縣司法審判的文吏,[8]則更能證明,基層官吏持有占盜、占亡等內容,主要應是為逐盜、捕亡作參考。觀察秦墓所出的諸批日書,全然不涉及占盜、占亡的,反倒是絕少數了。[9]

自睡虎地秦簡日書公佈以來,學界對占盜、占亡文辭做過大量研究,基本澂清了釋讀、句義及文辭結構的特點。還有學者利用相關成果,探索占辭反映的逃亡者實態、官吏逐捕情況等。[10]不過,管見的各種研究中,似乎都未留意占盜、占亡文辭顯出的內容差異。細審諸簡,從各篇主題來說,專門針對盜、亡的占辭皆獨立成篇,並不相混雜。如睡虎地日書的《盜》《盜者》和《亡者》《亡日》,及放馬灘日書乙種的《十二支占盜》《占盜》與《占亡人》,皆是分開的。這一特點,在西漢後期的尹灣漢簡中還有蹤跡,如《神龜占》專針對盜賊,而《博局占》的各種占問中,僅見“問亡者”而無“問盜”。[11]從文辭來說,同一篇中也將盜和亡刻意地區別。如睡虎地甲種《秦除》“開日,亡者,不得。……言盜,得”(24貳),《人字》“(其日)在手者巧盜”(154貳)、“在外者奔亡”(152叁),放馬灘甲種《建除》“開日:逃亡,不得。可以言盜,盜必得”(18貳),周家臺日書多次出現“占逐盜、追亡人”(如189、191、193、197、199、201、203)等,未見通稱之例。因此便會產生如下疑問:名目上的區分,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這些差異背後,又有怎樣的致因?目前尚未見學者論及。此外,在占盜、占亡混淆的認知框架下,兩種文辭呈現的一些共通點也難得彰明,有待將其區分開來後加以揭示。

筆者不辭淺陋,擬將占盜、占亡相關簡文略作比較,闡發其異同,並嘗試挖掘諸異同的深層意義。期待讀者方家的指正。

一 涉及占盜的簡文

睡虎地M11所出日書兩種,甲種有《盜者》篇,乙種有《盜》篇。《盜者》是以被盜日的地支,推測盜竊者的外貌特徵、贓物匿藏之處及名字;分列十二支諸條後,附有按被盜日天干占出的盜者名字。《盜》篇殘損較多,是以被盜日的天干,占斷盜者的性別、居址方位、外貌特徵以及家庭情況等。兩者各有詳略側重,一些占文還推測了能否捕獲。放馬灘M1所出日書甲、乙兩種,皆有所謂《十干占盜》和《十二支占盜》。[12]《十干占盜》與睡虎地簡日書乙種《盜》篇內容類似,所增益者,是十干之下,皆有占測盜賊能否捕獲的文辭。《十二支占盜》則近於睡虎地日書甲種《盜者》篇,其不同處,是較少占測盜賊的名字,而多出身份上的推測,如“盜者中人”“盜它所人也”“賤人也”等,並有能否捕獲的判斷。[13]今挑選較典型的例子,以示其概貌:

睡甲《盜者》:子,鼠也。盜者兌(銳)口,希(稀)須(鬚),善弄手,黑色,面有黑子焉,疵在耳,臧(藏)於垣內中糞蔡下。·多〈名〉鼠鼷孔午郢。……甲盜名曰耤鄭壬強當良。·乙名曰舍徐可不詠亡𢝊(憂)。(69背⁄98反、81背⁄86反)

放甲《十二支占盜》:寅,虎殹。以亡,[14]盜從東方入,有(又)從〖之〗出,臧(藏)山谷中,其爲人方面,面廣頰,瞏(圜)目。盜它所人殹,不得。(32A+30B)

睡乙《盜》:甲亡,盜在西方,一宇閒之食五口,其疵其上,[15]得□□□□□【其】女若母爲巫,其門西北出,盜三人。(253)

放甲《十干占盜》:甲亡,盜在西方,一于(宇)中食者五口,疵在上,得,男子殹。(22)

以上材料外,秦時期還存在幾種其他的占盜方法。其一,放馬灘簡有自題為“占盜”的條文兩種,就中《占盜(一)》系用某個數字除以九,據不同的餘數來占測盜所在方位,[16]如“毋余(餘),盜在中”“除(餘)八,【西】八”“五,西南五”“四,北四”(乙種342)等。其二,周家臺M30出土日書裏,還有與“孤虛”術相關的三組簡,陳偉主編整理本分別署題為《孤虛(一)》《孤虛(二)》《亡馬牛》。《孤虛(一)》云:“【以】孤虛循求盜所道入者及臧(藏)處”(260),即言以“孤虛”之法占測盜者進入及贓物匿藏的位置,似乎是總領性的一簡。與之相配,《孤虛(二)》羅列了六甲各旬中的“虛”,以之推定盜者進入的方位;《亡馬牛》羅列了各旬的“孤”,以推定盜者或其所竊馬牛的藏處方位。[17]其三,睡虎地甲種《稷辰》載“陰日,……生子,男女爲盜”(42),[18]孔家坡漢日書《生子》還見到“午生子,……女二日、五月六日不死,善盜”(385貳),即推斷出生在這些日期的人天生善於偷盜。宋艷萍指出,當盜竊案發生後,這些生日的人,很可能會成為官府重點嫌疑的對象。[19]綜合來看,日書編訂及使用者,對占盜一事很在意,試圖借助多種選擇術,盡可能多地提供具體信息,以準確地防備、捉獲盜賊,繳回贓物。

順帶提及,《漢書·息夫躬傳》記載著一段有趣的故事。漢哀帝時宜陵侯息夫躬被免官歸國,“未有第宅,寄居丘亭。姦人以爲侯家富,常夜守之。躬邑人河內掾賈惠往過躬,教以祝盜方,以桑東南指枝爲匕,畫北斗七星其上,躬夜自被髮,立中庭,向北斗,持匕招指祝盜”。[20]祝盜,屬於趨吉避凶的預防之法,不涉及追捕,卻也是由河內掾所傳授,可見基層執法吏在占卜、選擇術外,還會運用其他巫術來應對盜賊。

諦審日書《盜者》《盜》及《十干占盜》《十二支占盜》諸簡文,盜賊個人情況、匿贓處所與“得”“不得”似乎呈現了對應的傾向,今作表一示之。

表一: 秦簡日書占盜諸篇所見盜者情況與能否捕獲之關係

盜者身份、同居人物關係或贓物匿藏地 能否捕獲 出處
盜者男子,……藏東南坂下。車人,親也。 —— 睡甲《盜者》73背/94反
藏於芻稾中,阪險。 必得 同上76背/91反
藏於園中草下 夙得暮不得 同上78背/89反
藏於糞蔡中土中 夙得暮不得 同上79背/88反
藏於圂中垣下 夙得暮不得 同上80背/87反
一宇閒之食五口,…… 【其】女若母爲巫,……盜三人。 睡乙《盜》253
內盜,有□□人在其【室】。 簡殘無考 同上254
爲閒者不寡夫乃寡婦 (?)[1] 同上255
盜女子也,……其食者五口。 簡殘無考 同上256
故盜。 簡殘無考 同上257
盜三人,其子已死矣,其閒在室。 —— 同上258
一宇中食者五口 放甲《十干占盜》22
盜青色,三人,其一人在室中。 不得 同上23
盜女子殹,…… 已南【矣】 不得 同上25
食者五口一宇閒 亡早不得亡暮而得 同上26
其室三人食,其一人已死矣 同上27
其室有黑犖犢男子。 不得 同上28
外盜殹 不得 同上29壹
盜者中人,…… 藏穴中糞土中,…… 賤人殹 放甲《十二支占盜》30A+32B
盜不遠,旁桑殹 同上31
藏山谷中,…… 盜它所人殹 不得 同上32A+30B
藏野林草茅中 不得 同上33
藏谿谷窌內中,外人殹。……女子爲巫,男子爲祝。 —— 同上34
盜者中人殹,藏囷屋屒糞土中、蹇木下,…… 賤人殹 同上35
爯在[2]廄廡芻【稾】〖中,……外人,不遠〗。 —— 同上36
爯在牢圈中 必得 同上37
爯在山谷,…… 遠所殹 不得 同上38
爯在積薪、糞蔡中 旬【月當】得 同上40
盜者中人殹,爯在屏圂方,及屎 同上41

觀察信息完整的條目,絕大多數可劃分成兩類:第一,以暗影標示者。這些占文的結果為“不得”,盜者往往是外鄉人,或逃離到遠處,或將贓物匿藏在山谷林野等荒僻之地,亦即盜者可能常出沒這些地帶。第二,以波浪線標示者。占文的結果多是“得”,盜者或是“中人”,即家中的“賤人”,或是將贓物匿於閭里之內、芻稿囷薪之間,[24]或是家中還有其他人需要“食”(糊口),皆未遠離人羣聚居區,遠遁荒野。再反向作歸納,占文所見的“外盜”幾乎都能走脫,而“中人”之盜,則悉數落網。類似的對應關係,在西漢後期尹灣漢簡的《博局占》“問亡者”(YM6D9反)中,也隱約可見:

表二: 博局占》“問亡者”所見出逃距離與“得、不得”之關係

不出可得 何(荷)物人見亡。 不得。
居臣□。 難得,得復亡。 欲還,未敢也。
日夜不留 ,見止, 必得 難得人將賣之

“不出”“留”應指未逃遠,因之能夠“得”;若是“日夜不留”或“人將賣之”,就判斷為“難得”。

上述現象恐非巧合。常理來說,捕盜須有旁人提供線索纔能破案,若到遠僻之處,無人可詢,便很難成功。大概無論占文的編製者,抑或普通民衆,都有相近的心理準備——只能期待把逃之未遠的盜賊捕獲,至於占斷為“外盜”所為,通常無法奢望捉拿歸案。在此環境中,捕盜官吏的搜索重點,自然也是可以蒐集線索的聚落內部和周邊,而非力所難及的外鄉,或人跡罕至的荒野。

二 涉及占亡的簡文

相形之下,已公佈楚、秦、西漢日書中,未見有如占盜那樣仔細推究“亡人”情況的文字。與之最接近的,僅有放馬灘日書乙種一支名為《占亡人》的簡:

【投】其音數,其所中之鐘賤,亡人不出其界。其鐘貴,亡人遂。男子反行其伍,女子【順】行鐘伍。(287)

遂,籠統講指逃亡,但更貼切的字義,應是成功逃脫。占測的意圖很簡單,即想知道“亡人”是仍在界內,還是逃掉了。對其逃跑方向、匿藏所在、是否變更名姓等,[26]皆不觸及。這般重視��度,似乎還比不上前述周家臺日書中以“孤虛”法推測盜賊匿藏的馬牛,即《亡馬牛》云:

·甲子亡馬牛,求西北方。甲戌旬,求西方。甲申旬,求南方。甲午旬,求東南方。甲辰旬,求東方。甲寅旬,求北方。(361—362)

比較詳細地羅列了亡失旬日與匿藏方位間的對應關係。[27]較之《占亡人》,這裏主動尋求的意欲自然更鮮明。

睡虎地簡日書乙種裏,有《亡日》、《亡者》各一篇,兩篇內容略同,羅列了自一月至十二月的一些特定日期,判斷逃亡者在諸日出逃必難成功。今舉《亡日》篇示例:

正月七日,二月旬,三月旬一日,四月八日,五月旬六日,六月二旬,七月九日,八月旬八日,九月二旬七日,十月旬,十一月旬,十二月二旬,凡以此往亡必得,不得必死。(149—150)

有學者推測,該條文或為逃亡者出逃時趨吉避凶而作,[28]也有認為是臣妾奴僕之主為追捕盜亡而用的。[29]單從字面看,兩說皆言之成理,不過,還須考慮日書持有者的身份。睡虎地日書的所有者喜曾任鄉史,並長期擔任縣的令史,[30]前職需要輔助鄉官掌管民數,後職肩負著診案等司法工作,都會涉及逃亡的問題。又,《亡日》《亡者》篇也見於孔家坡漢景帝後元二年(前142)墓M8出土日書中,墓主曾任庫嗇夫,負責庫的物資及製造。[31]里耶秦簡顯示,秦代的庫役使了大量刑徒從事各種勞作,[32]這些人的逃亡,是困擾主吏的難題。[33]因此,暫且不論《亡日》《亡者》編寫時的目的如何,縣級少吏們持用它,理應有職務上防範、應對逃亡的目的。

關於《亡日》《亡者》排定的逃亡凶日,即如劉樂賢所說,它與睡虎地日書甲種《行忌(一)》《歸行》以及江陵九店戰國楚日書《往亡》等的出行、返歸忌日基本相同。[34]所不同者,是《亡日》《亡者》中羅列各日期之後,寫道“凡以此往亡必得,不得必死”,結果是“得”(被捉獲)或“必死”(即“不得”)。而《行忌(一)》《歸行》等相應的位置上,作“凡是日在行不可以歸,在室不可以行,是謂大兇(凶)”(睡甲107背/60反—108背/59反),[35]或者“凡此日以歸,死;行,亡”(睡甲133),結果是“凶”或“死、亡”。依此推察,睡虎地乙種《亡日》《亡者》,可能是從行歸避忌的總原則中特意改題、修訂後析分出來的。這或許暗示,日書製作者或持有者(縣級少吏)對逃亡問題特別關注。但另一方面,從占斷的內容看,簡文中僅寫逃亡者能否“得”或“死”,十分簡單,全不提示搜求的線索。這類辭例,在日書中極為常見,已在開篇的注釋中例舉過,與占盜時推斷的內容相比頗有反差。[36]

關於《亡日》的占測結果,池田雄一注意到兩個現象。其一,睡虎地乙種《亡日》《亡者》中,正月至十二月所列日期皆為逃亡忌日,“往亡必得,不得必死”;然而到孔家坡漢簡日書性質相同的《亡日》中,卻將正月至七月的相關日期,改作“凡此日亡,不得”(152壹),八月至十二月的相關日期,纔是“以此日亡,必得,不得,必死”(153)。[37]簡言之,“不得”的比例大幅增加。其二,睡虎地日書中,決定逃亡者能否被捕的條件只有日期,比較單一;而到孔家坡日書中,《亡者》(原題殘損,此為整理者擬題)篇與《亡日》也有所區別,它將一天分為“自夜半到日中”“自日中到夜半”兩個時段,又將逃亡者分為“丁者”“老弱”兩類,以占測不同年齡段的逃亡者在不同時段逃跑時“得”或“不得”。相比睡虎地、放馬灘秦日書,這裏把逃亡的條件分得更細。[38]觀察所舉兩點現象,日書的編訂者似在不斷調整占文,以求適應新變化,維持占測結果的可信度。《亡日》中“不得”的占斷大幅增加、且“不得”不再簡單地對應“死”,容或是現實中成功逃脫的情況較普遍所促成。給《亡者》添加年齡段、逃亡時段等參考條件,大概是日者們感到占亡的準確率走低,有意增多變數,使占測更具神秘感。[39]表三是據孔家坡日書殘簡整理而成,幾乎每個日期都可能“得”或“不得”,這種附加時段條件的格式,在楚簡、秦簡日書的占盜文辭中不乏其例,[40]但在占亡文辭裏還未嘗見到。[41]

表三: 孔家坡日書《亡者》所見占測結果

逃亡日期 逃亡時段 逃亡者年齡段 能否捕獲 出處(簡號)
□酉 自夜半到日中 丁者 不得 154
老弱
自日中到夜半 丁者
老弱 不得
自夜半到日中 丁者 155
老弱 不得
自日中到夜半 丁者 不得
老弱
自夜半到日中 丁者 皆得 156
老弱
自日中到夜半 丁者 皆不得
老弱
癸亥 —— —— 156

三 異同發生背景窺管

經過上文討論,已能呈現日書占盜、占亡的異同。差異之處,是占盜文辭種類多樣,提供了很詳細的求捕線索,推測出盜賊的外貌、性格特徵、出身、居址方位、匿贓處所、家庭狀況、甚至名字等信息,以及能否捕獲;而占亡文辭則格外簡單,僅推測某些特定日期“得”與“不得”,不細分時段的差別。將占亡文辭橫向比較,它很可能源出於同時代的歸行避忌。縱向比較,從秦簡日書到孔家坡漢墓日書,隱約能感到“不得”的幾率逐漸擴大,單純靠某日期判斷捕獲與否的占法,也顯得難以應付現實的挑戰。至於相同之處,是兩者占辭中都有在逃範圍的意識。占盜時,關注盜賊是躲在聚落內或附近,還是遠遁山野、逃奔他鄉;占亡時,關注亡人是否逃出“界”外。

這些異同,究竟是在什麼背景下產生呢?接下來從三個角度試作闡發。

日書占盜、占亡的區分,應與秦漢律中“盜”“亡”概念之別有聯繫。

如所周知,漢初《二年律令》中,即分《盜律》和《亡律》;秦律中對“盜”與“亡”的區別也甚清晰,儘管尚未公佈明確的《盜律》,但必定是存在的。所謂“盜”,顧名思義,指偷竊、搶劫等罪行,甚至能用來泛稱“楚盜陳勝”“山東羣盜”等大規模叛亂。[42]此外,如太田幸男所指出,秦漢律中該字的義項較寬,還包含著“不正當”“非法”之意,如“盜書”“盜入禁苑”“盜采人桑葉”“盜田”“盜徙封”“盜埱”“盜鑄錢”“盜出珠玉邦關”等,皆是其詞例。今見《二年律令·盜律》就涉及“盜出財物於邊關徼”“盜出黃金邊關徼”等犯罪;又,《晉書·刑法志》引《魏律序略》說,漢代《盜律》包括了至曹魏時已不視為“盜事”的劫略、恐猲、和賣買人等。因之,秦漢《盜律》所涵蓋的罪行,不止於時下常用義的“盜竊”。[43]所謂“亡”,據福島大我分析,即“逃離當下的場所、狀態,或者脫離職務、公務、徭役、兵役等規定的時間及場所”,從《二年律令》可見,“亡”的行為主體有“吏、民、刑徒、私奴婢、犯罪者”。[44]及嶽麓簡肆《亡律》披露後,周海鋒將秦代的逃亡主體歸納為刑徒、黔首、奴婢和官吏四類,與漢初大致相同。[45]質言之,“亡人”主要的罪名是逃離當前身份、義務,而不涉及當事人是否做過直接危害統治秩序的行為。在秦漢律中,“亡”是一種特定的罪行,《二年律令·具律》即有“以亡為罪”(123)之說。同時,還能見到如下表述:

盜賊旞(遂)者及諸亡坐所去亡與盜同灋者。 (嶽麓肆《亡律》60)[46]

其追盜賊、亡人,追盜賊、亡人出入禁苑。 (龍崗18/177/178/261)

群盜、亡人不得。

(嶽麓壹《爲吏治官及黔首》23/1537)[47]

吏主若備盜賊、亡人而捕罪人。 (《二年律令·捕律》154)

有為盜賊及亡者,輒謁吏。[48] (《二年律令·戶律》305)

戍盜去署及亡。

(《二年律令·興律》398)

羣盜、盜賊及亡人越關垣。

(《二年律令·津關令》494)

將逃跑的人分為“群盜”“盜賊”“罪人”“亡人”,表明“盜”與“亡”在概念上是不相混淆的。而且,上述例證顯示“盜賊”“亡人”成對出現的頻率甚高。

律令的用詞區別,似乎也投射到了日書。我們注意到,九店M56出土戰國楚簡日書中,未見把“盜”“亡”對舉的現象。如《叢辰》“逃人不得。利於寇逃(盜)”(30)、“逃人不得,無䎽(聞)”(31)、“必無堣(遇)寇逃(盜)”(32)。“逃”既可以借讀為“盜”,也能指逃亡者,要藉助文意分辨;且與“盜”成對出現的是“逃”,不用“亡”字。[49]然而,在被認為屬於楚地建除之法的睡虎地秦簡甲種《除》中,雖間或也出現了“桃(逃)人”(11貳),但與九店楚簡“逃人不得,無䎽(聞)”(31)相應之處,寫作“以亡,不得,毋門”(8貳);與九店簡“必無堣(遇)寇逃(盜)”(32)相應之處,[50]寫作“必耦(遇)寇盜”(9貳)。抄寫者大概有意把該篇的“逃”字分寫成“盜”和“亡”,使其涇渭有別。除卻上述與楚簡因循較強的材料,在秦及漢代日書裏,盜賊或逃亡者大抵是一見可辨的。鑒於上述情況,秦日書占盜與占亡分立,應是受到律令中“盜”“亡”概念的影響。

不過還須留意,律令中作為求捕對象的“罪人”,幾乎未反映在日書裏。如周家臺《繫行》“占逐盜、追亡人”等,將被逐捕者歸結成“盜”和“亡”兩類,未提及其他潛逃罪犯。可見日書並無完全模擬法令用語的意圖。之所以形成這個狀態,應是幾種因素凝合的結果。從一方面看,日書作者確實迎合了執法吏的需求。如嶽麓壹《爲吏治官及黔首》所謂“群盜、亡人不得”,據歐揚研究,屬於田嗇夫、田典在處理公務中的一種失職,後面省略了具體罰則。[51]將該句和《二年律令·捕律》“吏主若備盜賊、亡人而捕罪人……皆勿購賞”(154—155)参看,大概除專司罪案的官吏外,普通理民之官平日要應付的求捕事務以“盜賊”和“亡人”為大宗。實際上,所謂大宗,與這兩種身份容易辨識很有關係。據《二年律令·戶律》:“自五大夫以下,比地為伍,以辨券為信,[52]居處相察,出入相司。有為盜賊及亡者,輒謁吏”(305),即著地編民有責任隨時伺察身邊出現的“盜賊”及“亡者”,一旦發現須立即報官。又,龍崗秦簡載“其追盜賊、亡人,追盜賊、亡人出入禁苑,【追】者得□□〼”(18/177/178/261),“追者”身份雖不明確,但所追對象也僅是“盜賊”“亡人”。這些表述,並不意味著閭里、禁苑間沒有“罪人”或“罪人亡者”(此語見《二年律令·亡律》簡170),可是,普通編民、乃至絕大多數民政官吏察覺到他們時,只能據其行為直觀判斷為“盜”或“亡”���[53]至於是否曾被官府定罪,無法知曉。“盜”,如前文所述有“盜竊”“不正當”“非法”之意,在此即泛指作奸犯科者。上述諸制度,促使律令中多見“盜”“亡”對舉,這自然會作用到吏民的日常語詞,進而影響日書如何歸類逐捕對象。再從另一方面看,占盜、占亡文辭也能面向一般民衆。家中財物失竊、奴婢逃脫,不外乎“盜”或“亡”兩種情況。綜合考慮,日書中以“盜”和“亡”來概括追捕對象而不見“罪人”,當是選取了吏、民日常所需的最大公約數,以便廣泛地適應不同讀者。

前文說到,占盜、占亡分途既迎合律令的規範,也能涵蓋民間的需求。但在具體占辭設定上,占盜提供的線索豐富,種類多樣,占亡則僅判斷得否,形式相對單調,兩者詳略懸殊。按常理,民家對於財物失竊和奴婢逃亡,關切程度當無所軒輊,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所載高祖時期案件中,即有三則奴婢逃亡後奴主自行求索亡奴的實例。[54]在這種場合下,占亡文辭顯然不能滿足期待。占盜、占亡呈現的詳略反差,暗示其著意服務的主體並非普通民衆。回顧前揭《二年律令·戶律》“有為盜賊及亡者,輒謁吏”,緝捕盜賊、亡者的工作最終要落到官吏肩頭,執法者對“盜賊”和“亡人”的重視程度,或許左右著占辭取向。若先預告本小節結論,占盜詳而占亡略,應與王朝對捕盜、捕亡要求的強弱差別有關係。這一問題,牽涉到律令的執行情況,乃至執行者的心態,故須多費些筆墨。

在秦至漢初,基層日常的治安工作,主要由兩個類別的機構承擔。一類是亭部、尉官、獄史為代表的警察及司法系統。縣通常分設數個亭部,各亭配有1名校長和1至2名左右求盜,是負責捕盜、捕亡的最核心單位。[55]盜賊勢大等特殊情況,由縣令、縣尉部署全境的武吏或軍吏率隊迎擊。[56]盜賊犯下刑事案件時,則由縣令史(獄史)主持偵緝。[57]另一類是鄉部、田部為代表的政務系統。據《二年律令·賊律》簡4—5和《錢律》簡201—202,鄉部內出現故意縱火、盜鑄錢等行為且犯人逃脫,鄉嗇夫要受處罰。又,據嶽麓秦簡肆《亡律》簡54—57,鄉嗇夫還要糾察流竄入境的亡人,予以逮捕。前揭嶽麓壹《爲吏治官及黔首》“群盜、亡人不得”,表明田部官吏也有責任應付管內的盜、亡。不過,無論鄉部或是田部,主要職責都在於民政,包括管理戶口田籍,整備道路田界,督勸農墾,徵發徭役、斂收租稅等,遠離縣廷之鄉的嗇夫還要受理訴訟,[58]繁劇而瑣碎。長官嗇夫手下,僅有佐、史等少數文吏,並不配備武職,[59]今見史料中也沒有鄉部、田部吏參與逐捕的例子。考慮到鄉部、田部諸吏與編民接觸較多,便於快速把握閭里田間的異常,他們在追捕行動中扮演的角色,更多應是協助性的,如訪查案發地周圍民衆、向縣和亭部提供線索,或短距離尋蹤逮捕等。

以下,分別比較律令對捕盜、捕亡的要求,以及官吏們的執行。

首先談捕盜。從今見秦、漢初簡看,《捕律》基本是圍繞捕盜展開的,[60]《二年律令·捕律》諸條文就顯出了這個傾向。律文規定,一旦發生“羣盜殺傷人、賊殺傷人、強盜”,縣道須立即部署足夠的吏徒趕赴所在,“窮追捕之”(140)。如若應對不力,相關人員要受處罰,見下表:

表四: 《二年律令》所見官吏應對“盜”不力的處罰措施

案發情況 不力的應對 相應處罰
盜賊發 士吏、求盜部者及令、丞、尉弗覺知 士吏、求盜皆 以卒戍邊二歲令、丞、尉罰金各四兩
一歲中令、丞、尉所不覺知三發以上 皆為不勝任,免之
羣盜、盜賊發,告吏 吏匿弗言其縣廷,言之而留盈一日,以其故不得 皆以鞫獄故縱論之[1]
興吏徒追盜賊 已受令而逋 以畏愞論之[2]
與盜賊遇 去北 奪其將爵一級,免之其將毋爵者 戍邊二歲所將吏徒 以卒戍邊各一歲
力足以追逮捕之,而官……逗留畏愞弗敢就
與盜賊戰 盜賊以短兵殺傷其將及伍人 弗能捕得,皆 戍邊二歲卅日中得不能半,得盜者外皆 戍邊二歲
□□□□發及鬭殺人 不得 官嗇夫、士吏、吏部主者罰金各二兩尉、尉史罰金各一兩
盜鑄錢 尉、尉史、鄉部、官嗇夫、士吏、部主者弗得 罰金四兩

如暗影標示,盜賊發弗覺知、接報而匿留弗言、已受令而逋、與遇而畏愞弗敢就或去北、與戰而己方傷亡卻未能捕得者,皆有嚴懲。這些行為,絕大多數屬於主觀意志導致的失職。針對“盜賊發弗覺知”,《捕律》還補充道:縣令、丞、尉如先察覺到盜賊的發生,發出逮捕命令(儘管最終沒有捉到),以及雖未能察覺,但向上級告發了自己職務上的怠慢,並處治基層瀆職的捕吏,都免除罪責。[64]可見朝廷頗為注重官吏的反應態度。此外,《戶律》簡305—306規定,里典、田典要在伏日鎖閉里門,禁止行人及耕田者出入,唯持有官府符節或“救水火”“追盜賊”的場合不在其列。法律為吏徒捕盜開闢特權,[65]也表明此職事之於一般庶務的優先地位。視線轉回秦時期,漢初《捕律》的一些規章,大致能與里耶秦簡的捕盜事例呼應。[66]而且,簡140要求的“窮追捕之”,也基本體現到睡虎地秦簡《封診式·羣盜》中。這則近乎虛擬的文書程式記載,一夥羣盜入室盜竊萬錢逃跑,案發後,某亭校長率手下求盜巡捕,在險山中與強盜相遇,經過一番激鬥後纔將其捉獲(簡25—30)。校長等人的盡職捕盜,實在可謂不避艱險。秦時期無疑已存在和《二年律令·捕律》相仿佛的制度。在上述約束外,倘若出捕而未獲,據嶽麓秦簡伍《備盜賊令廿三》:“盜賊發不得者,必謹薄(簿)署吏徒追逐疾徐不得狀于獄,令可案,不從令,令、丞、獄史主者貲各一甲”(288—289),[67]須呈報原委,以備查考。[68]

除去繁密嚴苛的懲罰,還有激勵手段。如獄史偵破危害大、難度高的盜賊案件時,據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22秦王政六年(前241)“孔盜傷婢奪錢案”引秦令:“獄史能得微難獄,上”,縣廷會向郡府推薦昇遷,使“補卒史”。[69]至於校長、求盜等費心抓獲盜賊,雖尚未在秦簡中找到擢昇的證據,[70]但可以明確,若所捕得是殺人羣盜,會依格行賞,得一人購金十四兩(合半兩錢8064錢)。[71]總之,在應付盜賊方面,王朝要求基層不得稍有懈怠,律令中“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的理念表達得很突出。[72]

其次談捕亡。在制度層面,當然要求官吏有亡必究,義不容辭。但細與捕盜比較,無論在強調的程度上——準確說是基層執法中相關條文的使用頻度,抑或人力的配給上,都明顯遜色。就強調程度言之,已公佈秦、漢初律令中,很少關於縣道官吏、亭校長捕亡的規章,而且沒有表四那種細密的、頗多究及主觀態度的處罰條例。《二年律令·興律》和《津關令》裏,雖記載著邊塞、津關吏卒因防守疏忽而造成亡人越境的科罪,[73]但一些跡象顯示,這種邊卡施行的針對專司候戍人員的制度,並不適用於內地治安。[74]目前,還難以把握縣道及亭吏出捕亡人失利時,會面臨怎樣的懲罰。倘若藉助追捕縱火者、鬭殺人者不得的罰則來推想,最重也不應超過罰金二兩,[75]相當於秦時貲一甲。觀察表四,重罰多針對執法態度不端。又,上揭嶽麓秦簡伍《備盜賊令廿三》說,“盜賊發”而出捕不得時,須“謹簿署吏徒追逐疾徐不得狀”,違令則令、丞、獄史等“主者貲各一甲”,沒有針對“不得”一概治罪,也很看重執法態度。藉此考慮,如若武吏發現逃亡或接到報亡後,能例行出捕、無明顯的怠慢,當不至於因“不得”而遭受苛責。在公開的秦律令中,反易找到民政系統的鄉官、田官等稽查管內亡人不力的處罰辦法。據嶽麓肆《亡律》:

男女去闌亡、將陽,[76]來入之中縣、道。……舍,其鄉部課之,卒歲,鄉部吏弗能得,它人捕之,男女無少長,伍(五)人,誶鄉部嗇夫;廿人,貲鄉部嗇夫一盾;卅人以上,貲鄉部嗇夫一甲,令丞誶,鄉部吏主者,與鄉部嗇夫同罪。其亡居田、[77]都官、執灋屬官∟、禁苑∟、園∟、邑∟、作務∟、官道畍(界)中,其嗇夫吏、典、伍及舍者坐之,如此律。 (54—57)

“中縣道”指關中腹地的縣、道。逃亡者流匿至此,若非由所在鄉部、田部等機構的官吏糾捕而被他人拿獲,涉事縣、鄉、田諸機構要受責罰。具體而言,一年間累計捕到五人,誶嗇夫及主事者;累計二十人,貲一盾。誶即申斥,從未用在捕盜不得的罰則中;貲一盾,相當於漢代罰金一兩,是貲刑常見等級中之最輕者。將此處分與前揭鄉部內發生盜鑄錢、縱火者逃逸時鄉嗇夫所受罰金四兩、二兩來比較,寬嚴立判。再就人力分配言之,基層的捕亡行動,通常僅由亭校長及手下求盜實際承擔,其他縣道官及武吏不直接參與,鄉部、田部因有繁雜的民政事務,亦難花費太多精力偵緝、或長距離的尋蹤追索。即使是亭校長,最主要的職責在於求捕盜賊,有時還會被差派押送徒隸,如若所轄亭部去縣廷較遠,另有義務受理民衆的控告、揭發及罪犯的自首。[78]捕亡只是諸項職責的一種而已。

強調程度和人力配備外還須指出的,是官吏捕亡後能否得到購賞的問題。據睡虎地簡《法律答問》:“有秩吏捕闌亡者,以畀乙,令詣,約分購,問吏及乙論可(何)殹(也)?當貲各二甲,勿購”(139)。在秦代,“有秩吏”包含縣的尉官、各亭校長,和各鄉部、田部嗇夫。[79]既然存在“有秩吏”捕到闌亡後移交他人以騙取購金的舞弊行為,容易推知,依照法規原本是得不到的。簡中的“闌亡”,指在國內郡塞間逃亡、期限超過一年的行為,被捕後判處耐刑。[80]那麼,若捕獲比闌亡罪還輕的亡人,便無待多論了。又,據漢初《二年律令·捕律》:“吏主若備盜賊、亡人而捕罪人,及索捕罪人……或捕之而非羣盜也,皆勿購賞”(154—155),官吏若是職分所在、或受命出捕時捉到亡人,不予購賞。歸納起來,律令對捕亡的強調程度、人力配備,都顯得單薄,並且還能判斷,不會向捕到闌亡(及罪輕於闌亡的亡人)的有秩吏施行購賞。

將上述捕盜、捕亡的制度要求稍加對照,不難看出懸殊差異。在明顯有偏重的導向下,基層執法吏對待捕盜、捕亡工作,能否均衡地盡心呢?這裏藉助出土文獻中提供的實例,略作觀察。

仍先從捕盜說起。如所周知,“盜”往往不孤立出現,還附帶著其他犯罪行為,釀成傷人、殺人等惡劣事件。這類事例,有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22秦王政六年(前241)“孔盜傷婢奪錢案”,嶽麓秦簡叁秦王政廿年(前227)“𡿁盜殺安、宜等案”,秦王政廿五年(前222)“尸等捕盜疑購案”,秦王政廿五年“癸、瑣相移謀購案”,紀年殘缺的“同、顯盜殺人案”。從諸案看,無論縣廷、獄史、校長,或是算不上吏的求盜,搜捕行動基本是盡職的。以縣廷及獄史來說,如秦王政六年“孔盜傷婢奪錢”案,[81]咸陽發生了搶劫傷人事件,縣廷立即派四名獄史“追求賊”。經一番搜尋後無果,縣廷替换另一位獄史求捕,廣泛查問或收訊“販繒者”“人豎子”“賈市者舍人”“人臣僕”“僕隸臣”“貴大人臣不敬愿”“它縣人來流傭”中的可疑者,逐一觀察其言行、接近和出入之地、謀生手段,盤問諸人日常的居處情況,但仍無頭緒。獄史又帶領司寇等收訊飲食奢侈過度的可疑之人,指派隸妾等晝夜偵查、[82]求問“不日作市販、貧急窮困、出入不節”的可疑者,使公卒等派人暗地跟蹤觀察諸人的言行、出入地和日常居處情況,數日後,方鎖定目標。從六月癸卯(27日)案發,到八月壬辰(17日)咸陽丞上書表彰獄史破案之功,[83]經歷約50天。又,在秦王政廿年“𡿁盗殺安、宜等案”和紀年殘缺的“同、顯盜殺人案”中,也常見表示縣廷、獄史費心搜尋破案線索的記述。[84]再以校長、求盜來說,如秦王政廿五年“癸、瑣相移謀購案”,州陵縣(約在今湖北洪湖東北)的校長、令佐等受命捉拿殺人羣盜,隨蹤跡追到直線距離40km外的沙羨(治今武漢江夏區西金口)界內,得知有人業已捕獲羣盜,纔終止行動。又,秦王政廿五年“尸等捕盜疑購案”中,羣盜殺傷人,獄史受命率求盜等十六人追捕到山谷中,最終由求盜們將十餘名罪犯生擒。

從上面繁複的描述,不難體察到獄史、捕吏們急切的破案欲求,再回顧日書占盜文辭,也就能夠理解為何那樣詳細地推究了。值得一提,獄史診案和占盜之間,確有些許史料上的關聯。如睡虎地秦簡《封診式·穴盜》,示例了獄史調查盜竊現場之際需要診問、記錄的內容。其中,特別留意過“蚤(早)莫(暮)”(82),即失竊的時間。循此觀察表一,同墓出土日書甲種《盜者》有數條“夙得暮不得”,說明在某些情況下,“早”和“暮”是占斷盜賊能否捕到的重要參考項,可與《穴盜》相呼應。[85]參合思考,獄史喜碰到缺乏頭緒的盜賊案時,是有可能藉助手中日書來推察線索的。

至於捕亡的執行,無論出土奏讞類史料及傳世文獻,皆見不到上舉諸案那種大範圍、逐層深入的排查,也不會動員太多人力。單純因逃亡(無其他刑事犯罪)而被逮捕的例證甚少。仔細歸納捕獲的原因,或是在偵辦其他刑事案件的擴大搜索時牽連出,或是在關塞的例行盤查中發現,再就是軍事攻伐、徵調中覺察,隨機性、特殊性很強。[86]這些現象,結合律令中捕亡規範的單薄來考慮,恐怕縣亭捕吏履行公務時,能分配給亡人的精力有限,甚至流於形式主義的應付。漢初一則案件,多少可以反映些基層執法的真實面相,據張家山簡《奏讞書》案例13:

··河東守𤅊(讞):士吏賢主大夫䍮,䍮盜書,毄(繫)隧(㸂),亡,獄史令賢求,弗得,毄(繫)母嬐亭中,受豚、酒臧(贓)九十,出嬐,疑罪。·廷報:賢當罰金四兩。 (61—62)

單就士吏賢的捕亡程序說,似乎沒有重大紕漏,故未見處罰,可他顯然也沒有必得的執念,自不煩詳細的占辭費神推究。前文還談到,睡虎地日書乙種《亡日》《亡者》在羅列正月至十二月的逃亡忌日後,說“往亡必得,不得必死”。又,日書甲種《稷辰》勶日條,也有類似的“亡者,得,不得必死”(44)。這種貞斷未見於占盜文辭,亡者“必死”與否無法驗證,“必得”“不得”並舉也欠嚴謹。不過,倘若應付差使的捕吏乃至上級主管看到,出捕弗得的逃亡者“必死”,當然樂信其說,消釋心虞。此外,睡簡甲種《秦除》有“摯(執)日……以亡,必摯(執)而入公而止”(19貳),《稷辰》有“危陽……亡人,自歸”(36),前者說摯日逃脫的亡人早晚會被捕獲、扭送入官(言下之意即目前尚無法捕得),後者說危陽日亡走的人會悔過自返,不煩緝拿,都可以在相通的視角下來理解。

亭校長外,民政系統官吏中有不少兼理著捕亡工作。如上引嶽麓肆《亡律》簡54—57,以關中縣道的鄉部為例,臚列了田官、都官、執灋屬官、禁苑、園、邑、作務等機構,就涉及吏員數來說,比亭部武職更龐大。可惜目前尚無實例以供探討。觀察《亡律》簡54—57主旨,朝廷是希望鄉、田等機構自守畛域,隨時防範,盡量遏制界內有亡人活動。但容易想見,這同時會導致各機構主吏只留意管內有否匿藏,聞風逃離者,便不願費神追尋。前文已談到,放馬灘簡日書乙種有用鐘律數貴賤占測亡人的方法,其占斷結果,一是“亡人不出其界”,另一是“亡人遂”,正對應著鄉、田諸官所關心的問題。

綜合起來看,官吏在捕亡中的需求,是占亡文辭賴以生存的主要土壤,需求不甚迫切,占文便簡略,種類也單薄。在緝捕系統重盜賊輕亡人的氛圍下,秦代捕亡“不得”的幾率相當高,[87]經過秦末、楚漢擾攘,漢初朝廷的基層控制網絡總體比秦為弱,而民衆努力擺脫某身份、或某身份附帶的一些約束的意欲卻十分高揚,僅從張家山簡《奏讞書》漢初案例看,中原及周邊地域逃亡現象頻發,[88]且多有成功者。回顧前文池田雄一提示的兩個漢初日書占亡文辭的變化傾向——“不得”占斷增多、以及占辭神秘感增加,恐怕就是這種現實的折射。

占盜、占亡文辭中,都顯示出在逃範圍的意識,應與官吏執法時的轄境觀念有關。

一般情況下,基層治安、司法官吏只負責轄界內的事務,校長等平日巡邏、出捕,皆限於各自亭部;獄史刑偵,也是本縣發生的案件。僅在特殊情形下有所例外,如《二年律令·捕律》:

羣盜殺傷人、賊殺傷人、強盜,即發縣道,縣道亟為發吏徒足以追捕之……亟詣盜賊發及之所,以窮追捕之,毋敢□界而環(還)。(140—141)

“敢”後的不識字,可據懸泉漢簡ⅡT0111②:150A補作“到”。[89]規定追捕羣盜殺傷人等時,捕吏“毋敢到界而還”,即不得顧忌縣界而止步。又如,嶽麓簡叁秦王政廿年“𡿁盗殺安、宜等案”中,櫟陽縣發生盜殺三人案,縣廷隨即派三位獄史偵辦,在仔細調查案發地附近之後未果,又擴大搜尋範圍:

日夜謙(廉)求櫟陽及它縣,五日聞〼(156)

從本縣櫟陽推及他縣,終於鎖定嫌犯。這些非常狀態的材料,也反襯出“界”在通常性追捕時具有分水嶺的意義。

轄界意識,也會體現到在逃位置的判斷上。如里耶秦簡“繚可逃亡”文書載:[90]

廿五年九月己丑,將奔命校長周爰書:敦長買、什長嘉皆告曰:徒士五(伍)右里繚可,行到零陽廡谿橋亡,不智(知)外内,恐爲盗賊,敢告。

(8-439+8-519+8-537+8-1899)

這是“將奔命校長”寫給遷陵縣廷的爰書,報告自己所率奔命徒中有位名叫繚可的人,在零陽廡谿橋附近逃亡。“不知外内”有些費解,[91]秦簡中“外內”一詞多用來區分家室內外,[92]但從上引文脈看,似乎是指縣界。《史記·高祖本紀》有助於明確這個推測:

秦二世元年秋,陳勝等起蘄,至陳而王,號爲“張楚”。諸郡縣皆多殺其長吏以應陳涉。沛令恐,欲以沛應涉。掾、主吏蕭何、曹參乃曰:“君爲秦吏,今欲背之,率沛子弟,恐不聽。願君召諸亡在外者,可得數百人,因劫衆,衆不敢不聽。”乃令樊噲召劉季。劉季之衆已數十百人矣。[93]

彼時的劉邦亡匿於芒碭山澤間,屬四川郡、碭郡的交界地帶,已遠在沛縣之外,所以被稱作“諸亡在外者”。

至於以民政為主要職守的鄉部、田部官吏,參與逮捕時僅起輔助性作用,執法就更不會輕易越界。如上文反復提到的嶽麓肆《亡律》簡54—57,明確說亡人舍其鄉部或“其亡居田、都官、執灋屬官∟、禁苑∟、園∟、邑∟、作務∟、官道畍(界)中”,相關嗇夫及主吏有罪。“界”同樣是劃分責任的標準。

前揭秦簡日書中,占盜文辭出現了“外盜”“外人”“已南矣”“它所人”“遠所”等,已令人隱約感到轄境的存在。這些暗示盜賊可能逃奔外鄉的條目,結果往往是“不得”。而占亡文辭的“不出其界”,更明白地“界”隔出潛逃範圍。若占斷為“亡人遂”,也就意味著逃離轄區,不是職分之事了。

結語

上面以開篇提出的疑問為線索,分析了秦簡日書中占盜、占亡的異同點,及其產生的背景。扼要總結,占盜、占亡文辭截然可辨,有刻意區分的痕跡;占盜文辭對盜賊信息推究詳細,而占亡則十分簡單,僅判斷能否捕得;兩種文辭中,均不同程度顯出了轄界的意識。這些現象應與秦律令的施行有關,分別受到了律法中“盜”“亡”概念之別、王朝對捕盜和捕亡強調程度的差異、以及官吏執法時轄境觀念的影響。

藉助占辭和律令的比較,可以直觀感知王朝權威對選擇術的輻射力。同時,占盜、占亡詳細度的差別,內盜、外盜捕獲與否的傾向,也間接映射出基層執法者的心態。通常來說,法律條規與落實情況是有差距的,官方強調和推行的力度會起很大左右作用。面對頒發下的各種命令,執法小吏——特別是身兼多任者,自然要權衡急緩重輕,以追求風險最小、收益最優的選項。東漢里語說“州郡記,如霹厤,得詔書,但挂壁”,[94]這類差別化的執行,在一元權力格局中也同樣存在。

最後,還有必要討論一下日書內容的延續與變化問題。有學者認為:“日書都是世代相傳、反復使用的手冊,內容完全是設計好的和程式化的,幾千年來很少變化”。[95]若從篇題、框架上看,這些意見值得傾聽,但若比對細部條目,就不夠準確了。如前節曾指出,九店楚簡日書中“逃”字可兩讀為“盜”或“逃”,未見把“盜”“亡”對舉的現象,而到承襲楚地建除之法的睡虎地秦簡甲種《除》中,就把“逃”字分寫成“盜”和“亡”,應是吸收了秦律《盜》《亡》之別的結果。不妨再舉一則稍晚的例子。已刊楚、秦、漢初乃至西漢後期的日書中,占亡文辭都不涉及“亡人”的去向和隱匿處,及時代再下遞,卻也出現了新元素。甘肅永昌水泉子M5出土日書載:[96]

〼曰星也,赤色,病者主母也,祟□也,貍之野。盜從南方來,出西,藏東方,足□。寄者女子,曰課,是取之不遠。亡人,正南百廿里〼(封三:2)

病者在頭,見血□死,祟在亡火、竄、當路□,亡人,正東百九十里,得,縣官。盜者男子,毋妻,北;女子,毋夫,從〼(無編號)

十分具體地占測了“亡人”的匿藏方位。據墓葬形制推測,M5應屬西漢末至東漢早、中期。隨葬的木簡主要是《蒼頡篇》和日書,此外還伴出石硯、墨塊等文具,[97]估計墓主是位文吏。在被歸類為日書的木簡裏,有名為“丞相府土功要書”的篇題和“可以相絇結及逐捕人”(封三:4)等占文;還夾雜著“本始二年大軍出,渡遼將軍、捕類將軍將出張掖酒泉”(封二:11)、“〼先馬、采銅鐵、諸丞、郡史、武庫、庫、長史”(封三:6)、“〼林、騎馬、□冶段、縣令、□夫、土吏、金布、御者、□□”(無編號)、“〼家馬、畜官、家令〼”(無編號)等內容,[98]透露出墓中的日書應是為行政工作服務的。也就是說,面向官吏的日書,開始具體地占斷亡人行蹤了。這是什麼原因呢?恐怕也與現實環境有關。保科季子曾指出,西漢後期“亡”罪在人們的意識中不斷淡化消失,漢初被稱作“亡人”的人羣,可能在西漢中期以後換作了其他稱呼,並且提示注意“亡人”與“無名數者”、“流民”之間的異同。[99]頗具啟發。循此觀察秦漢簡牘,確能感到“亡人”內涵的變化。如“流民”,在秦及漢初記載尚不分明,而到漢武帝時,規模竟一度多達二百萬口之鉅。[100]從居延新簡E.P.F.22:325B“居延流民亡者皆已得”看,[101]“流民”並不都算作“亡”。官府顯然採用了更靈活的劃定,區隔出由於災害等原因被迫流離的民衆。又如“罪人”,在秦及漢初律中,是與盜賊、亡人等並列的逮捕類別之一。[102]迨及司馬遷生活的時代,似已出現把逃亡罪犯——即所謂“亡命”和“亡人”混稱的跡象,[103]如《史記·吴王濞列傳》說“吳有豫章郡銅山,濞則招致天下亡命者盜鑄錢”,同傳還寫到“即山鑄錢,煑海水爲鹽,誘天下亡人”“佗郡國吏欲來捕亡人者,訟共禁弗予”。[104]這裏“亡命”“亡人”幾乎是同義詞。更明確的證據,見於西漢中期以降的邊塞下行命令,逃亡“罪人”被囊括進“亡人”的範疇了。據居延舊簡:

匿界中,書到,遣都吏與縣令以下逐捕搜索部界中疑亡人所隱匿處,以必得為故。詔所名捕重事,事當奏聞,毋留,如詔書律令。(179.9)[105]

“亡人”涵蓋“詔所名捕”的對象,可與簡116.23“部界中毋詔所名捕不道亡者”、[106]簡20.12A“詔所名捕及鑄偽錢盜賊亡未得者”呼應。隨著“亡人”內涵的變化,史料所見官府的亡人對策,也較此前更嚴刻。如在搜查上,秦王朝搜捕 “從人”(追隨六國舊主抗秦的政治犯)之際,也只需要捕吏書面回報結果而已;[107]而居延漢簡顯示,為保證搜索亡人的徹底,有時令吏民寫爰書聯名保任,[108]以備事後問責。又如針對接濟亡人飲食一事,秦律似乎不深究情節較輕者,[109]很有別於接濟羣盜的情況,[110]而東漢安帝時陳忠的上疏則說“亡逃之科,憲令所急,至於通行飲食,罪至大辟”,[111]科罰之酷,已不可同年。至此,再反觀水泉子日書,其中出現亡人行蹤的占測,當是漢律“亡人”內涵變化、捕亡要求漸趨嚴刻的反映。目前至少可以說,日書中占盜、占亡的內容,會隨情勢改變而調整,尤其是官吏執法中經常參考的部分,與律令、現實環境的聯動就更加密切了。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初稿

二〇一九年三月廿五日二稿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修訂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卅日再訂

【附記】

本文寫作中,多蒙程少軒先生惠助。初稿在“第四屆簡帛學國際學術研討會暨謝桂華先生誕辰八十周年紀念座談會”(2018年10月19—22日)宣讀時,還得到張俊民先生的指教。二稿完成後,曾呈寄程少軒、海老根量介兩先生審閱,指出一些錯誤。又在清華大學歷史系簡牘研究會上報告,吸收了徐暢、陳韻青女史及任攀、郭偉濤、孫梓辛等先生的意見。投稿後,匿名審稿專家也提示了精當建議。部分日文論著,承黃海先生代為復印。一併致以誠摯的謝意。唯文中一切錯誤,責在筆者。

[1] 分別見《雲夢睡虎地秦墓》編寫組《雲夢睡虎地秦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年,第69—70頁;湖北省荊州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關沮秦漢墓簡牘》,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156—158頁;湖北省江陵縣文物局、荊州地區博物館《江陵嶽山秦漢墓》,《考古學報》2000年第4期,第551頁;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天水放馬灘秦簡》,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第128—129頁;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北京大學藏秦簡牘概述》,《文物》2012年第6期,第65—66頁;熊北生、陳偉、蔡丹《湖北雲夢睡虎地77號西漢墓出土簡牘概述》,《文物》2018年第3期,第43、50—52頁;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考古隊《隨州孔家坡漢墓簡牘》,��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34頁。又,江陵王家臺秦墓M15中,與日書同批出土的還有《效律》《政事之常》,和睡虎地秦墓M11所出《效律》《為吏之道》性質略同,見荊州地區博物館《江陵王家臺15號秦墓》,《文物》1995年第1期,第37—43頁;王明欽《王家臺秦墓竹簡概述》,收入艾蘭、邢文編《新出簡帛研究——新出簡帛國際學術研討會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2004年,第26—27、39—42頁。據此考慮,墓主也有可能是低級小吏。

[2] 類似主張,較早的有林劍鳴《秦漢政治生活中的神秘主義》,《歷史研究》1991年第4期,第109—114頁。近年,有琴載元《戰國秦漢基層官吏的<日書>利用及其認識》,《史學集刊》2013年第6期,第117—124頁;池田雄一《秦漢時代の日書と吏人》,《中國の歴史と地理》第3號(2014年7月),第142—153頁;工藤元男《郡縣少吏と術數——「日書」からみえてきたもの》,收入池田知久・水口拓壽編《中國伝統社會における術數と思想》,東京:汲古書院,2016年,第94—99頁;海老根量介《秦漢の社會と「日書」をとりまく人々》,《東洋史研究》第76巻第2號(2017年9月),第214—224頁。

[3] 《史記》卷一二八,北京:中華書局,1963年,第3241—3242頁。

[4] 如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秦除》有“除日,臣妾亡,不得。……攻毄(擊),不可以執”(15貳),“摯(執)日……以亡,必摯(執)而入公而止”(19貳),“開日,亡者,不得。……言盜,得”(24貳);《稷辰》云“正陽……亡者,不得”(34—35),“危陽……亡人,自歸”(36),“勶(徹)……亡者,得,不得必死”(44);《臽日敫日》:“凡敫日,利以……摯(執)盜賊”(138捌—139捌);周家臺日書《繫行》有“角:……逐盜、追亡人,得”(187),“箕:……占逐盜、追亡人,得而復失之”(199—200);放馬灘日書甲種《建除》:“危日:可以責人及摯(執)人、𣪠人、外政”(20壹),“開日:逃亡,不得。可以言盜,盜必得”(18貳);王家臺日書《稷辰》“正陽,……亡人,不得”(673、721),《日忌》“十五日,……亡人,得”(44、46)等。本文所引睡虎地、龍崗、周家臺、放馬灘等秦簡的編號及釋文,皆據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釋文注釋修訂本(壹—肆)》,武漢大學出版社,2016年,如有改動,另作說明;王家臺秦簡據王明欽《王家臺秦墓竹簡概述》,第43—44、47頁,斷句有改動。後文中,為行文方便,有時會將睡虎地、周家臺、放馬灘、王家臺分別簡稱為“睡”“周”“放”“王”;甲種、乙種分別簡稱為“甲”“乙”。

[5] “摯(執)日……以亡,必摯(執)而入公而止”(睡甲19貳),似乎也是向捕吏提供該日逃跑亡人的最終結局。

[6] “毋門”,九店楚簡日書相應文字作“無聞”,全句意為:“如有人逃亡,既抓不到他們,也聽不到他們的消息”,見李家浩《睡虎地秦簡<日書>“楚除”的性質及其他》(初刊1999年),收入所著《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77頁。

[7] 簡207原文“逐”下脫“盜”字,可按本篇文例增補,見陳偉主編,李天虹、劉國勝等撰《秦簡牘合集:釋文注釋修訂本(叁)》,第206頁注釋58。

[8] 籾山明認為,墓主可能是以縣吏身份到本郡其他縣、機構“給卒史事”的刀筆吏,是所謂“移動的吏”,見所著《秦漢出土文字史料の研究―形態・制度・社會―》,東京:創文社,2015年,第144—149頁。

[9] 管見中,似僅嶽山秦墓M36出土木牘、以及部分披露的北大秦簡日書,不涉及此類內容。嶽山M36出土的所謂日書,僅為兩枚木牘,內容雖系選擇之術,但與其他各批抄寫在簡冊上的日書有一定差別,可參陳偉主編,李天虹、劉國勝等撰著《秦簡牘合集:釋文注釋修訂本(叁)》的提要,第265—266頁。北大秦簡日書目前只零散公佈了很少一部分,尚難判斷具體情況。

[10] 例如,施偉青利用日書觀察逃亡者的身份、家庭狀況、逃脫的可能性、逃匿去向等,見《論秦自商鞅變法後的逃亡現象》,《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40、42—43、45頁。又如,張功曾較系統地梳理過官吏利用日書占測逐捕成否的現象,見《秦漢逃亡犯罪研究》,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27—331頁。再如,池田雄一曾仔細辨析日書中占盜、占亡的相關條文,並分別觀察其前後時代的變化,見《中国古代の律令と習俗》,《東方学》第121輯(2011年1月),第1—20頁。

[11] 關於《神龜占》及《博局占》所占內容的闡釋,詳劉樂賢《簡帛術數文獻探論(增訂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05—119頁。

[12] 放馬灘秦簡日書甲種、乙種的《十干占盜》、《十二支占盜》原簡皆無篇題,此據陳偉主編的新整理本擬題。

[13] 周敏華曾對睡虎地、放馬灘秦簡及孔家坡漢簡中的《盜》篇作詳細比較,可參看。見《<睡>簡、<放>簡及<孔>簡之<日書>盜篇比較》,簡帛網2008年4月8日。

[14] 這裏的“亡”,指財物的“遺失”“丟失”,而非“逃亡”,見劉樂賢《簡帛術數文獻探論(增訂版)》,第45—46頁。以下占盜文辭中的“亡”義皆同。

[15] 此處斷讀從劉樂賢意見,詳《睡虎地秦簡日書研究》,臺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第402—403頁。

[16] 詳程少軒《放馬灘簡所見式占古佚書的初步研究》,《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83本第2分(2012年6月),第323—324頁。

[17] 詳劉樂賢《從周家臺秦簡看古代的“孤虛”術》,初刊2005年,收入所著《戰國秦漢簡帛叢考》,北京:文物出版社,2010年,第249頁。

[18] 原簡無“日”字,為行文易曉,據孔家坡漢簡日書《稷(叢)辰》(原題殘損)簡44補入。本文所引孔家坡漢簡日書的編號及釋文,據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考古隊《隨州孔家坡漢墓簡牘》,如有改訂,另作說明。

[19] 宋艷萍《秦漢簡牘<日書>所見占盜方法研究》,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〇六》,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116—117頁。

[20] 《漢書》卷四五,北京:中華書局,1964年,第2186頁。

[21] 放馬灘簡日書甲種、乙種皆有《十干占盜》《十二支占盜》,因內容基本相同,故表中只揭舉了簡文總體較完整的甲種兩篇,省略乙種。引文的異體字直接轉寫為通行字。

[22] 原簡文云“丙亡,爲閒者不寡夫乃寡婦,其室在西方,疵而在耳,乃折齒”,未言得否。而放馬灘甲種《十干占盜》簡24壹與此略同,云“丙亡,盜在西方,從西北入,折齒,得,男子殹,得”,故據以推定為“得”。

[23] 關於“爯”,學界有不同意見,海老根量介認為表示“取、拾取”,“爯在+某處”直譯為失竊者在某處能夠把失物取回,也就是贓物的藏匿之處,說詳《放馬灘秦簡<日書>中的“爯”字小考》,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4年1月3日。

[24] “芻稿”是喂牛馬的草料,本表引睡甲《盜者》簡76背/91反云“未,馬也。盜者長鬚耳,……藏於芻稾中,阪險”,“芻稿”似在險僻之地。但據本表放甲《十二支占盜》簡36“午,馬殹。盜從南方入,……爯在廄廡芻【稾】〖中,……外人,不遠〗”,“芻稿”也非離開人口聚落甚遠。而且,秦及漢初按戶徵繳芻稿稅,鄉人常會到牧草茂盛處割伐,也不絕人跡。

[25] 圖版及釋文見連雲港市博物館、東海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尹灣漢墓簡牘》,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21、126頁,釋文及斷句有酌改,羅馬數字表示行數。表中Ⅰ“不出,可得”句,張顯成、周羣麗將四字連讀,解作“不用去捉拿逃亡者就可捕得,即逃亡者會來自首”,見《尹灣漢墓簡牘校理》,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91頁。今按,此說可商。同木牘正面《神龜占》(YM6D9正)中有云“直尾者,自歸,為莊氏,名餘,正北”,以“自歸”表示自首;且《博局占》牘文Ⅷ有“欲還,未敢也”,“欲還”即“自歸”或自首。這些表達,與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稷辰》的“亡人,自歸”(36)用法一致。因此,用“不出可得”來指代“自歸”的可能性較低。又,參照後文引放馬灘秦簡日書乙種《占亡人》中“亡人不出其界”“亡人遂”(287)等說法,“不出可得”的“不出”,應指未離開某個地域界限。綜合考慮,應將“不出”與“可得”斷讀。另,表中Ⅱ“居臣□”原釋文作“居□還(?)”,此據宋培超意見改,見所著《尹灣漢墓簡牘集釋》,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何景成),2014年4月,第114頁;表中Ⅳ“何物人見亡”之“何”讀為“荷”,詳張顯成、周羣麗《尹灣漢墓簡牘校理》,第93頁。

[26] 秦時期,逃亡者一般會“變名姓”,如秦昭王時孟嘗君從秦都逃出函谷關,秦統一後高漸離從燕都逃匿到宋子,秦滅魏後張耳、陳餘從外黃逃到陳,刺秦失敗後張良從博浪沙附近亡匿下邳等,都曾這樣做。

[27] 孔家坡漢日書中,也有一篇自題《馬牛亡者》的占辭,內容與周家臺秦日書類似,也推測了亡失或尋求的方位,釋文見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考古隊《隨州孔家坡漢墓簡牘》,第173頁。附帶說明,關於篇題,整理者在第174頁的注釋中誤作“‘馬牛亡者’是我們擬定的篇題”,事實上據圖版第99頁可知,乃是原有的。該錯誤王強已經指出,見《孔家坡漢墓簡牘校釋》,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吳振武),2014年4月,第132頁。

[28] 持此說者,如李學勤《睡虎地秦簡<日書>與楚、秦社會》,《江漢考古》1985年第4期,第63頁;劉樂賢《睡虎地秦簡日書研究》,第365、428—430頁;陳炫瑋《孔家坡漢簡日書研究(修訂本)》,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指導教授:張永堂、劉增貴),2008年10月,第102頁。

[29] 如蒲慕州《睡虎地秦簡<日書>的世界》,收入蒲慕州主編《臺灣學者中國史研究論叢:生活與文化》,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5年,第112—113頁。

[30] 參陳侃理《睡虎地秦簡〈編年記〉中“喜”的宦歷》,收入王子今、孫家洲主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論文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7年,第83頁。

[31]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考古隊《隨州孔家坡漢墓簡牘》,第34頁。特須說明,孔家坡日書中的《亡日》與睡虎地乙種《亡日》內容略同,但其《亡者》,系整理者擬題,內容是據逃亡時間來占測“丁者”及“老弱”能否被捕獲,與睡虎地乙種《亡者》有差別,此點後文有詳論。

[32] 詳陳偉《關於秦遷陵縣“庫”的初步考察》,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12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72—175頁。

[33] 《管子·輕重乙》:“今發徒隸而作之,則逃亡而不守”,馬非百《管子輕重篇新詮》,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第573頁。又,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嶽麓秦簡肆《亡律》中多有針對逃亡刑徒的處罰規定,今不枚舉。

[34] 劉氏認為,諸篇中月與日的搭配是有規律可循的,其個別不同的日期,應系傳抄過程中出現的筆誤,秦簡的四種中,以《行忌(一)》(筆者按,在劉書中徑標簡號作“甲種107、108背”)抄寫得最準確。見所著《簡帛術數文獻探論(增訂版)》,第217—220頁。

[35] “是謂”原釋文作“是=”,今徑轉寫。

[36] 附帶提及,這一傾向,在尹灣漢簡中也能看到。如關於占盜,有專門的《神龜占》(YM6D9正),對盜賊姓名、逃往何處、能否捕得做了明確推測。與之對照,占亡只是《博局占》(YM6D9反)的一個功能,稱“問亡者”,與“占取婦嫁女”“問行者”“問毄者”“問病者”並列在一起,其內容主要是關心“得”與“不得”,至多推測“留”“出”“何物人見亡”等,而不涉及逃亡方向。見連雲港市博物館、東海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尹灣漢墓簡牘》,第123、126頁。

[37] 原文只有八月、九月、十一月,陳炫瑋認為,此間應脫“十月旬”“十二月三旬”兩句,見《孔家坡漢簡日書研究(修訂本)》,第102頁。池田雄一文中未注意可能存在脫文的問題,今據陳文徑改。

[38] 池田雄一《中国古代の律令と習俗》,第5—6頁。

[39] 針對本文所論出行避忌總原則與睡虎地甲種《亡日》《亡者》的關係,以及睡虎地甲種《亡日》《亡者》與西漢前期孔家坡日書《亡日》《亡者》內容上的差異,程少軒先生從術數的發展邏輯角度,提示了如下有益補充。程先生推測,最早的文本是《行忌》這一類出行選擇術的總論,其中有“往亡”神煞的運行,關係到一切出行行為,《亡日》《亡者》,則是基於“往亡”神煞的運行,針對亡人這一特定占卜對象設計的專門選擇文本。亡人逃亡,也是一種出行行為,因此可用“往亡”來貞測,“往亡”是出行兇煞,所以逃亡者的結局均為被抓捕(“得”)或者死亡(“不得必死”)。迨及孔家坡日書中,《亡日》《亡者》已經脫離了“往亡”神煞的束縛,簡文中已經沒有“往亡”術語了,因此出現逃亡成功(即“不得”,此處“不得”已脫離與“必死”的對應關係)這種對亡者有利的結果。孔家坡較之睡虎地,多有針對現實事情發生概率修改不合理簡文的情況。例如占盜,睡虎地有盜者名姓等詳細信息,孔家坡則不見。占亡時降低“得”的概率,也是基於類似邏輯的修訂。見程少軒2019年3月27日回復筆者二稿的電子郵件,謹謝。

[40] 如九店楚簡日書《占出入盜疾》“凡五子,朝逃(盜)得,晝不得,夕不得”(60),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盜者》“申,環也。盜者園(圓)面,……夙得莫(暮)不得”(77背/90反),放馬灘秦簡日書甲種《十干占盜》“盜在南方,……亡【蚤】(早)不得,亡莫(暮)而得”(26)等。九店M56楚簡編號及釋文,據陳偉等著《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武漢大學出版社,2016年。

[41] 需要指出,睡虎地秦簡日書乙種《十二支占》有“朝啓夕閉,朝兆不得,晝夕得”(157)等文辭。關於“兆”,曾有學者讀作“鼂(朝)”或“逃”,如此解釋,則秦簡的占亡文辭中也出現了時段的區分。但是,經李家浩論��,“兆”實應讀作“盜”,該篇文字與九店楚簡《占出入盜疾》略同,詳見《讀睡虎地秦簡<日書>“占盜疾等”札記三則》,《北京大學古文獻研究所集刊》第1輯,北京燕山出版社,1999年,第92—96頁。今按,李家浩說可從,故已刊秦簡中分時段的占測與“亡人”並無直接關聯。

[42] 《史記》卷八七《李斯列傳》,第2559、2562頁。

[43] 太田幸男《出土法律文書にみえる「盗」について》(初刊2004年),收入所著《中國古代史と歴史認識》,東京:名著刊行會,2006年,第157—178頁,特別是第164—170、173—175頁。補充說明,《二年律令》中與“盜鑄錢”相關的內容多在《錢律》,不過,據居延漢簡20.12A“官移大守府所移河南都尉書曰:詔所名捕及鑄偽錢盜賊亡未得者牛延壽、高建等廿四牒,書到,廋”,又《二年律令·錢律》“故毀銷行錢以為銅、它物者,坐臧(贓)為盜”(199),“盜鑄錢”者似也被泛稱為“盜賊”。居延簡釋文據簡牘整理小組編《居延漢簡(壹)》,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4年,第70頁。本文所引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及《奏讞書》的編號、釋文,據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44] 福島大我《秦漢時代における皇帝と社會》,東京:專修大學出版局,2016年,第50頁。

[45] 周海锋《嶽麓書院藏秦簡<亡律>研究》,楊振紅、鄔文玲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六(春夏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164頁。

[46] 編號及釋文據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

[47] 編號及釋文據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叁(釋文修訂本)》,上海辭書出版社,2018年,標點為筆者加入。本文所引嶽麓秦簡壹至叁,除特別說明外,皆據此書。

[48] 此句斷讀,《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及《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皆作“有為盜賊及亡者,輒謁吏、典。田典更挾里門籥(鑰),以時開”(305),日本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の研究」共同研究班及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的譯注皆作“有為盜賊及亡者,輒謁吏。典、田典更挾里門籥(鑰),以時開”,改讀理由詳冨谷至編《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出土漢律令の研究·譯注篇》,京都:朋友書店,2006年,第202—203頁;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譯注(七)—復律·賜律·戸律—》,《専修史學》第41號(2006年11月),第130、132頁。今從之。

[49] 從出土楚簡看,戰國楚地常以“盜”和“逃”表示秦簡中“盜”和“亡”的概念。如郭店楚簡《老子甲》“法勿(物)慈(滋)章(彰),覜(盜)惻(賊)多又(有)”(31),包山楚簡案卷“舒慶、舒、舒殺(桓)卯,慶逃”(136)等。不過須指出,楚簡中“盜”字特指施行盜竊(或反叛活動)的人,系名詞,若要表示偷盜之意時,則多用“竊”,如包山簡案卷“邞竊馬於下蔡而之於昜(陽)城”(120),郭店簡《語叢四》“竊鉤者(誅)”(8)。楚簡的“盜”不像秦簡那樣,能包涵偷盜之行為,對比睡虎地秦簡《封診式·盜馬》“告曰:‘丙盜此馬、衣,今日見亭旁,而捕來詣’”(22)即可知曉。楚簡中“盜”“竊”“逃”等用字習慣,在被推斷為戰國楚地編纂的《左傳》裏也有反映。如《昭公七年》“吾先君(楚)文王作僕區之法,曰:盜所隱器,與盜同罪。所以封汝也。若從有司,是無所執逃臣也,逃而舍之,是無陪臺也,王事無乃闕乎”,《僖公二十四年》:“初,晉侯之豎頭須,守藏者也,其出也,竊藏以逃”,《文公三年》:“凡民逃其上曰潰,在上曰逃”,《文公六年》:“宣子於是乎始爲國政,制事典,正法罪,辟刑獄,董逋逃”。關於《左傳》的成書,自清儒姚鼐以來,已有不少學者主張是“吳起之徒”所為,吉本道雅進一步論證,吳起在前378年之後至楚國,開始編書,死後其子吳期續纂,到前365/364年主體部分基本完成,後又經楚人鐸椒做了部分補充,約於前330年定型。詳吉本道雅《左傳成書考》,《立命館東洋史學》第25號(2002年7月),第14—17頁。郭店楚簡及包山楚簡的擬題、編號和釋文,皆據陳偉等著《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無法隸定的手寫體直接用釋讀的通行字寫出。《左傳》引文據《重刊宋本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第6冊《春秋左傳正義》,臺北:藝文印書館影印嘉慶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學刊本,2001年,卷四四第759頁下、卷一五第254頁下、卷一八第304頁下、卷一九上第313頁上。

[50] 此句中的“無”字,李家浩認為系衍文,說見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學中文系編《九店楚簡》,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第93頁。

[51] 詳見歐揚《嶽麓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官曹事務類內容之溯源》,湖南大學嶽麓書院、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主辦:《第七屆“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17年11月11日—12日,第162—216頁,特別是第174—176頁。

[52] “券”,原字模糊不可識,釋文從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1頁。邢義田據新出嶽麓秦簡等材料認為,推定作“券”字合理,見《再論三辨券——讀嶽麓書院藏秦簡札記之四》,簡帛網2016年6月15日。

[53] 依秦律,誣告他人(故意栽贓無罪者為有罪)或所告不審(告發的罪行超過實際所犯罪行)皆受處罰。參考漢初《二年律令·告律》,其具體罰則為“誣告人以死罪,黥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126)、“告不審……減其罪一等”(127)。因此,普通吏民不能隨意指斥他人為“罪人”。嶽麓秦簡叁秦王政廿五年(前222)《癸、瑣相移謀購案》可以作為編民慎重揭告他人的一個例子。案件載,男子治等在州陵界內為群盜,盜殺人,逃亡至沙羨界中,正遇到行戍的士伍瑣等數人,被瑣等以亡人捕獲。治等自言本系秦人,邦亡(逃亡出境),但未交待曾經為盜殺人的罪行。士伍瑣等欲將其扭送沙羨縣廷請賞,卻因“實不智(知)治等何辠,弗能告”。見簡1—10。

[54] 案例2載江陵大婢媚先後兩次逃亡,分別為其時主士伍點、大夫禒自行求得。該案並載,前主點將婢媚賣給後主禒的價格為萬六千,金額不菲。案例5載江陵大奴武逃亡,之後其行蹤為故主士伍軍發現,向所在亭部校長報告。

[55] 參見水間大輔《秦·漢における亭の治安維持機能》,收入鈴木秀光、高谷知佳、林真貴子、屋敷二郎編《法制史學會60周年記念若手論文集:法の流通》,東京:慈學社,2009年,第238、250—251頁;同氏《秦·漢の亭卒について》,收入工藤元男、李成市編《東アジア古代出土文字資料の研究》,東京:雄山閣,2009年,第126頁。

[56] 參見水間大輔《秦·漢初における縣の「士吏」》,《史学雑誌》第120編第2號(2011年2月),第43、46—48頁;同氏《里耶秦簡9-1112與秦國盜賊追捕制度》,王沛主編《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4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8—34頁。

[57] 水間大輔認為,發生盜賊案件時,原則上由令史負責偵查、逮捕兇手,如嫌疑的案犯已經逃亡,則要派遣校長追求,詳《秦·漢における亭の治安維持機能》,第252—254頁;同氏《秦·漢初における縣の「士吏」》,第48頁。獄史,是令史治獄時的稱呼。令史為其本官,在治獄時,既可稱為令史,也可稱獄史。詳鄒水傑《簡牘所見秦代縣廷令史與諸曹關係考》,楊振紅、鄔文玲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六(春夏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144頁。近年,沈剛利用里耶簡壹和新刊的嶽麓簡伍,強調了獄史具有部分武職的特徵,見《秦代縣級行政組織中的武職系統——以秦簡為中心的考察》,《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6期,第97頁。

[58] 關於秦及漢初鄉吏的職掌,參看張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580—582頁,水間大輔《秦漢における郷の治安維持機能》,《史滴》第31號,2009年12月,第38、40—41頁。田部吏的職掌,詳王彥輝《秦漢戶籍管理與賦役制度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16年,第55—63頁,以及嶽麓秦簡壹《爲吏治官及黔首》中涉及田官的內容,見歐揚《嶽麓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官曹事務類內容之溯源》,第174—176、199—207頁。

[59] 有一條材料需要辨析。水間大輔據嶽麓秦簡貳《數》算題“凡三卿<鄉>,其一卿<鄉>卒千人,一卿<鄉>七百人,一卿<鄉>五百人,今上歸千人,欲以人數衰之,問幾可(何)歸幾可(何)?”(134/0943),認為秦代的縣會給轄鄉配置一定數量的鄉卒,由鄉嗇夫統帥,遇到縱火、盜鑄錢等特殊犯罪行為時,鄉嗇夫要率領鄉佐及鄉卒追捕案犯,見《秦漢における郷の治安維持機能》,第33—34、36、38—39頁。今按,此說不確。據宮宅潔研究,作為交通要衝和秦軍事據點的遷陵縣,某一時期的屯駐軍卒總數可能只有626人,這個數額,已經遠超過重近啓樹估算的平均約300人的秦末縣內常備兵數,更遠超依據居延漢簡推算的約250人的邊塞候官(縣級)戍卒數。見《秦代遷陵縣誌初稿——里耶秦簡所見秦的佔領支配與駐屯軍》,原刊《東洋史研究》第75卷第1號,2016年6月,此據劉欣寧中譯本,周東平、朱騰主編《法制史譯評》第5卷,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第30、36—37頁。以遷陵縣的情況比照,嶽麓簡《數》算題假設的三鄉各有數百至一千名的士卒,絕非常備部隊。其實,題中“上歸千人”業已表明了屯卒的臨時性。除卻此題外,秦漢史料中皆不見鄉部內有士卒常駐,且至少秦到漢初間,鄉嗇夫手下也不配備武吏。

[60] 今見秦簡中律名出現“捕”的,僅有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簡38的“捕盜律”。附帶說明,嶽麓秦簡肆出現了“𡩡(索)律”,見簡276—277,整理小組認為“當是‘捕律’的秦代稱法”,見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175頁注釋257。今按,此說尚乏明證,暫不取。

[61] 史料來源為《捕律》簡141—147、《錢律》簡201—202。

[62] 據《二年律令·具律》簡93,“鞫獄故縱”者,若所審理的是死刑案件,則當事官吏被判斬左趾為城旦;若審理的是其他刑罰的案件,則當事官吏處以相同刑罰。該簡解釋有爭議,此從宮宅潔說,見《里耶秦簡“訊敬”簡冊識小》,簡帛網2016年11月16日。

[63] 據《二年律令·捕律》簡142—143,論以畏愞,“奪其將爵一級,免之,毋爵者戍邊二歲”,“罰其所將吏徒以卒戍邊各一歲”。又,琴載元據嶽麓秦簡叁“綰等畏耎還走案”指出,秦律對“畏耎(愞)”罪有不同等級的處罰。“畏耎”的卒分為最先去的、其後去的以及再後去的,各判處“完為城旦”、“鬼薪”以及與“耐刑”配合的勞役刑(“隸臣”或“司寇”)。詳見《秦統治時期“楚地”的形勢與南郡的區域文化個性》,簡帛網2015年1月31日。

[64] 原文作“令、丞、尉能先覺智(知),求捕其盜賊,及自劾,論吏部主者,除令、丞、尉罰”(144—145),此據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譯文,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譯注(四)—告律·捕律·亡律—》,《専修史學》第38號(2005年3月),第188頁。

[65] 專修大學『二年律令』研究會指出,該條與《襍律》簡183有聯繫,彼處文云“捕罪人及以縣官事徵召人,所徵召、捕越邑、里、官、市院垣,追捕、徵者得隨跡出入”,說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譯注(七)—復律·賜律·戸律—》,第133頁。

[66] 如水間大輔指出,里耶秦簡9-1112所見遷陵縣的捕盜行動,存在以《捕律》簡140—141為依據的可能性。詳見《里耶秦簡9-1112與秦國盜賊追捕制度》,第32—34頁。

[67] 編號及釋文據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

[68] 秦時有一種稱作“索”的逮捕,即嶽麓秦簡肆《𡩡(索)律》云:“𡩡(索)有脫不得者節(即)後得及自出,·訊𡩡(索)時所居,其死罪,吏徒部𡩡(索)弗得者,贖耐;城旦舂到刑罪,貲二甲;耐罪以下貲一甲”(276—277)。被“索”者逃脫後再次歸案的情況下,要追究當時參與“索”的吏徒,予以不同等級的處罰。其嚴厲程度,超過了捕盜賊。在傳世文獻中,“索”常以“大索”形式出現,如《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中“大索,逐客”“至陽武博狼沙中,爲盜所驚。求弗得,乃令天下大索十日”“武士擊殺盜,關中大索二十日”(引文分別見第230、249、251頁),似乎是一種有針對性的拉網式搜查,姑附志於此。

[69] 見簡227—228。又,類似的例子,還可見嶽麓秦簡叁《為獄等狀四種》紀年殘缺的“同、顯盜殺人案”和秦王政廿年(前227)“𡿁盜殺安、宜等案”,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叁(釋文修訂本)》,第155—160頁。

[70] 西漢後期有直接例證顯示,校長(西漢時多稱亭長)會因捕盜卓異而昇遷。如《漢書》卷八三《朱博傳》:“家貧,少時給事縣爲亭長,好客少年,捕搏敢行。稍遷爲功曹”,第3398頁。又,尹灣漢簡《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YM6D3—4)記載,有5位亭長和1位假亭長以“捕格不道者”“捕格山陽賊尤異”“捕格山陽亡徒尤異”“捕斬羣盜尤異”等原因遷除高職。附帶說明,該簡中的“山陽賊”“山陽亡徒”,並非普通的盜賊或逃亡者,如李解民所指出,系參與漢成帝永始三年(前14)山陽鐵官徒叛亂的首事及追隨者,見《〈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研究》,收入連雲港市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尹灣漢墓簡牘綜論》,北京: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63—65頁。另,簡中“捕斬羣盜”之“斬”原釋文作“格?”,亦據李解民文第50頁改。

[71] 見陳松長《<嶽麓簡(三)>“癸、瑣相移謀購案”相關問題瑣議》,《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4年第2期,第12—14頁;陳偉《尸等捕盜購金數試說》,簡帛網2013年9月11日。

[72] 傳說此系戰國魏文侯時李悝著《法經》的理念,見《晉書》卷三〇《刑法志》,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922頁。

[73] 如《二年律令·興律》:“乘徼,亡人道其署出入,弗覺,罰金□〼”(404),以及居延漢簡載“候史王孝,坐部卒亡不��,罰金亖兩”(27.24),釋文據簡牘整理小組編《居延漢簡(壹)》,第87頁。因《興律》簡404“罰金”後殘斷,所罰額度不明。按,整理小組已指出,“金”字下闕字殘存一橫筆,見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第245頁注3引、及圖版第43頁,該橫畫較長,且在字的最上端,故“□”似是以橫畫起筆之字。又,李均明指出,《二年律令》中罰金刑額度一般為一至四兩,贖耐減罪一等後即為罰金四兩,四兩當是罰金的常規上限,見《張家山漢簡所見刑罰等序及相關問題》,收入所著《簡牘法制論稿》,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47—48頁。綜合考慮,簡404“罰金”下額度,不超過四兩的可能性較大。除《興律》等所示外,《二年律令·津關令》載“一、御史言,越塞闌關,論未有令。·請闌出入塞之津關,黥為城旦舂;越塞,斬左止(趾)為城旦;吏卒主者弗得,贖耐;令、丞、令史罰金四兩”(488—489)。《奏讞書》案例8即與此令呼應,云“北地守𤅊(讞):奴宜亡,越塞,道戍卒官大夫有署出,弗得,疑罪。·廷報:有當贖耐”(53)。“贖耐”判罰金12兩,屬於較重的財產刑。在秦代,“贖耐”的罰額是4馬甲,等於黃金13兩1垂、或半兩錢7680錢。不過,《津關令》已明言,這是御史“請”立的新制度,當非繼承自秦代的舊規。

[74] 如《奏讞書》案例13“河東守𤅊(讞):士吏賢主大夫䍮,䍮盜書,毄(繫)隧(㸂),亡,獄史令賢求,弗得,毄(繫)母嬐亭中,受豚、酒臧(贓)九十,出嬐,疑罪。·廷報:賢當罰金四兩”(61—62)。簡文斷句有改動。整理小組已指出,“罰金四兩”是針對受賕坐贓為盜的科罪,見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97頁注2。根據《二年律令·盜律》“罪重於盜者,以重者論之”(60)的原則,“罰金四兩”的科罰,應重於士吏賢受命出捕不得的罪責。縱使以“罰金四兩”計,對比前注中邊境吏卒走脫亡人的“贖耐”(罰金12兩),顯然也輕許多。

[75] 據《二年律令·賊律》“賊燔城、官府及縣官積冣(聚),棄市。賊燔寺舍、民室屋廬舍、積冣(聚),黥為城旦舂。……鄉部、官嗇夫、吏主者弗得,罰金各二兩”(4—5);又,《捕律》“□□□□發及鬭殺人而不得,官嗇夫、士吏、吏部主者,罰金各二兩,尉、尉史各一兩”(147)。鄉部、官嗇夫、吏主者如果未捕到故意縱火焚燒城池、官府及縣官積聚等的賊人,官嗇夫、士吏、吏部主者若未捕到鬭殺人的罪人,罰金各二兩。相對而言,故意縱火、鬭殺人者比一般亡人危害大,所以追捕亡人弗得,處罰不可能更嚴酷。

[76] “男女去闌亡、將陽”,整理小組原斷作“男女去,闌亡、將陽”,今從鄒水傑說改,見《論秦及漢初簡牘中有關逃亡的法律》,《湖南師範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9年第1期,第20頁。

[77] “居田”,整理小組原釋作“居日”,並與其後“都官”連讀。京都大學「秦代出土文字史料の研究」研究班認為,無論從句義還是字形考慮,“日”皆當改釋為“田”字,說詳《嶽麓書院所蔵秦簡<秦律令(壹)>譯注稿 その(一)》,《東方學報(京都)》第92冊(2017年12月),第195—196頁。今從之。

[78] 參見水間大輔《秦·漢初における縣の「士吏」》,第35—36頁;同氏《秦·漢における亭の治安維持機能》,第246—249頁。

[79] 鄒水傑《秦簡“有秩”新證》,《中國史研究》2017年第3期,第44—51頁。

[80] 闌亡的概念,見陳松長《睡虎地秦簡中的“將陽”小考》,《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5期,第6—7頁。對闌亡的科罰,見嶽麓秦簡肆《亡律》簡91。

[81] 本案釋讀大體據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僅個別語句作了調整,如將簡文“即薄”(207)解為“接近”,乃據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第182頁陶安撰寫的注4改譯。

[82] 從“獄史又帶領司寇等”至此,簡殘文甚多,這裏只能寫出可釋讀的部分。

[83] 日曆的推算,據池田雄一編《漢代を遡る奏𤅊—中國古代の裁判記録—》,東京:汲古書院,2015年,第139、152頁。

[84] 如“即各日夜別薄譖訊都官旁縣、縣中城旦及牒書其亡者□”(153),“盡別譖訊安旁田人,皆曰:不智(知)可(何)人。即將司寇晦別居千(阡)佰(陌)、勶(徹)道,徼(邀)迣苛視不〔〕(狀)者”(154—155),“日夜謙(廉)求櫟陽及它縣,五日聞〼”(156),“譖訊居處、薄宿所”(143)等。

[85] 附帶指出,據考古報告,睡虎地M11的隨葬簡牘依堆放位置約可分成八組,《封診式》和日書甲種恰屬同組,皆在墓主喜的頭部右側,見《雲夢睡虎地秦墓》編寫組《雲夢睡虎地秦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年,第12—13、19、21頁。這一現象,系暗示著兩種簡的特殊關聯?抑或純出於偶然?有待進一步探討。

[86] 詳見拙撰《秦簡所見“亡人”的緝捕》,清華大學歷史系、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主辦《第一届出土文獻與古代文明青年學者研討會論文集(一)》,2018年8月,第244—246頁。

[87] 關於此問題,在本文的論述外,還可參閱拙撰《論里耶秦簡中的幾份通緝文書》,鄔文玲、戴衛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九(春夏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9年,第74—90頁。

[88] 依時間順序,有案例14載高祖8年(前199)匿居南郡安陸的無名數大男子種;案例8載約高祖8年至10年(前197)間從北地郡越塞的奴宜;案例7載從北地郡出逃、約高祖8年至10年間亡居安定郡彭陽的女子甑、奴順等;案例5載楚時以奴身份逃亡、入漢後重新占名數為民、卻又在高祖10年被前奴主發現的南郡江陵大奴武;案例4載逃亡後詐自占名數為隸、後又嫁為隱官妻、於高祖10年被内史胡(函谷關所在地)居民揭告的女子符;案例3載高祖10年試圖經函谷關逃歸臨淄的“齊國族田氏、徙處長安”女子南;同案例載借參加“助趙邯鄲城”之機逃脫、隨身處趙地的乃兄亡居的人婢清;案例2載楚時去亡、漢初被故主捕回、後自以為不當為婢而於高祖11年(前196)再次逃亡的江陵大婢媚;案例1載漢高祖11年試圖逃避都尉屯戍義務的南郡夷道蠻夷大男子毋憂。

[89] 見張俊民《敦煌懸泉置出土文書研究》,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2015年,第464—465頁。懸泉簡之可補《二年律令·捕律》闕字,蒙張俊民先生教示,謹謝。

[90] 該文書由謝坤復原,復原理由詳見《里耶秦簡所見逃亡現象——從“繚可逃亡”文書的復原説起》,《古代文明》2017年第1期,第48—51頁。簡引文亦據此。

[91] “外內”二字處於8-519和8-1899斷茬之間,整理小組原釋文未釋出,此系謝坤所釋定。今核對圖版,應是。

[92] 如雲夢睡虎地秦墓M4出土6號木牘“家室外內”,嶽麓秦簡肆《亡律》“父母、子、同產、夫妻或有罪而舍匿之其室及敝(蔽)匿之于外”(6)。

[93] 《史記》卷八,第349頁。

[94] 見崔寔《政論》,[清]嚴可均校輯《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卷四六《全後漢文》,北京:中華書局影印光緒王毓藻刻本,1985年,第727頁下。

[95] 如李零《中國方術正考》,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171頁。

[96] 釋文及編號據張存良、吳葒《水泉子漢簡初識》,《文物》2009年第10期,第90頁。並參考了莊小霞《新刊水泉子漢墓日書簡校讀劄記》,簡帛網2009年11月30日;張存良《關於新刊水泉子漢墓日書簡的幾點說明》,簡帛網2009年12月4日。引文中簡封三:2 “□寄”以上的部分、以及無編號簡皆未刊出圖版,不能判斷釋字的準確性。標點為筆者所加,也只是一種權宜的讀法。

[97] 見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永昌水泉子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9年第10期,第52—53、61頁;張存良、吳葒《水泉子漢簡初識》,第88—91頁。

[98] 劉樂賢已指出,封二:11和封三:6的內容很特別,將其歸入日書的理由尚不清楚,見《讀水泉子漢簡〈日書〉》,簡帛網2009年12月11日。另按,無編號簡中的“土吏”疑作“士吏”。

[99] [日]保科季子:《亡命小考——兼論秦漢的確定罪名手續“命”》,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3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53—354頁。

[100] 《史記》卷一〇三《萬石張叔列傳》,第2768頁。

[101] 釋文據張德芳著《居延新簡集釋(七)》,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年,第63頁。又,居延舊簡183.13抄錄的名捕詔書有“坐役使流亡屯戶百卅三”一句,“流亡”或是“流民亡者”的簡稱。簡牘整理小組編:《居延漢簡(貳)》,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5年,第209頁。

[102] 典型例證為《二年律令·捕律》“吏主若備盜賊、亡人而捕罪人,及索捕罪人”(154) ,《亡律》“諸舍亡人及罪人亡者”(170)。

[103] 關於“亡命”詞義,說詳[日]保科季子《亡命小考——兼論秦漢的確定罪名手續“命”》,第343—355頁。

[104] 分別見《史記》卷一〇六,第2822、2825、2823頁。

[105] 簡牘整理小組編:《居延漢簡(貳)》,第198頁。

[106] 簡牘整理小組編:《居延漢簡(貳)》,第28頁。

[107] 里耶秦簡9-2315正:“廿八年九月戊戌朔癸亥,貳春鄉守畸敢言之:廷下平春君居叚舍人南昌平智大夫加讂書曰:各謙求其界中。得、弗得,亟言,薄留日∟。今謙求弗得,爲薄,留一牒下。敢言之。” 編號及釋文據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北京:文物出版社,2018年。“留一牒下”之“下”,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懷疑是“上”字的誤寫,見《〈里耶秦簡(貳)〉校讀(一)》,簡帛網2018年5月17日。

[108] 居延漢簡255.27:“□案捕疑亡人所依倚匿處,必得,得詣如書,毋有,令吏民相牽證任爰書,以書言。謹雜與候史廉騂北亭長歐等八人、戍卒孟陽等十人廋索部界中疑亡人所依匿處,爰書相牽”。簡牘整理小組編:《居延漢簡(叁)》,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6年,第128頁。

[109]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餽遺亡鬼薪于外,一以上,論可(何)殹(也)?毋論”(129)。此條解釋有爭議,黃庭頎認為是“民衆饋贈在外逃亡之鬼薪,一次以上暫不論罪”,說詳《從出土秦漢簡論“漢承秦制”之問題——以睡虎地秦簡與張家山漢簡逃亡案件為例》,簡帛網2013年8月4日。今案,其說近是,不過“一以上”較費解,還有討論餘地。

[110] 漢初《二年律令·盜律》規定:“智(知)人為羣盜而通(飲)食餽遺之,與同罪;弗智(知),黥為城旦舂”(63)。可以想見,其基本精神應從秦律繼承而來。

[111] 《後漢書》卷四六《陳忠傳》,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第1559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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