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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跃亭摊上大事!乐视网一审被判赔20.4亿

每日经济新闻 2023-09-22 11:38:53

每经编辑 孙志成    

据证券时报9月22日消息,记者从律师人士处获悉乐视网一审判决,根据北京金融法院判决,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赔偿款共计近20.40亿元

被告贾跃亭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中介机构方面,被告平安证券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0%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0.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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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资料图 (图文无关)

2010年8月12日,乐视网登陆创业板,2015年其市值一度超过1700亿元,成为当时创业板市值最高的上市公司。

2016年末,乐视网资金链问题集中爆发,并陷入债务危机。2017年7月,贾跃亭出走美国,至今未归。

2019年4月,因乐视网及贾跃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证监会宣布对乐视网及贾跃亭立案调查。2020年7月21日,乐视网被摘牌,终止上市交易,乐视网股价当日收报0.18元。

根据2021年证监会发布的市场禁入决定书,经查明,乐视网、贾跃亭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乐视网上市前造假的主要手段包括:通过贾跃亭实际控制的公司虚构业务,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通过虚构与第三方公司业务,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在与客户真实业务往来中,通过冒充回款等方式虚增业绩。

乐视网2010年上市后,除利用自有资金循环和串通“走账”虚构业务收入外,还通过伪造合同、以未实际执行框架合同或单边确认互换合同方式继续虚增业绩。

二、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三、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四、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这点特别提到,贾某芳(贾跃亭姐姐)和贾跃亭原本承诺将减持乐视网股票后所得款项免利息借给上市公司补充营运资金,实际上贾某芳与贾跃亭均多次抽回借款。证监会指出,贾跃亭违反承诺,直接指使相关人员抽回自己及贾某芳借款,未勤勉尽责,是乐视网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五、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2016年8月8日乐视网非公开发行上市。乐视网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10664.30万股,募集资金47.99亿元,申报披露的三年一期财务数据期间为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6月。根据前述关于乐视网财务造假的事实,乐视网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证监会指出,时任董事长贾跃亭、财务总监杨丽杰在推动乐视网上述发行事项及涉及的财务造假事项中发挥了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作用,在财务造假中,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的手段,造假金额巨大,未勤勉尽责,在报送、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是乐视网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吴孟、副总经理贾跃民直接参与相关财务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在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欺诈发行中发挥较大作用,违法情节较为严重。

时任董事的刘弘,未勤勉尽责,在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乐视网欺诈发行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前述关于乐视网财务造假的事实,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财务造假事项,导致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申报披露的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6月三年一期财务数据存在严重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2021年4月12日,乐视网发布公告表示收到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十年财务造假,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等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乐视网、贾跃亭等15名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亿余元,对贾跃亭罚款2.41亿余元

编辑|孙志成 易启江

校对|卢祥勇

封面图自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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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王砚丹)、财联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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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券时报9月22日消息,记者从律师人士处获悉乐视网一审判决,根据北京金融法院判决,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赔偿款共计近20.40亿元。 被告贾跃亭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中介机构方面,被告平安证券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0%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0.5%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资料图(图文无关) 2010年8月12日,乐视网登陆创业板,2015年其市值一度超过1700亿元,成为当时创业板市值最高的上市公司。 2016年末,乐视网资金链问题集中爆发,并陷入债务危机。2017年7月,贾跃亭出走美国,至今未归。 2019年4月,因乐视网及贾跃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证监会宣布对乐视网及贾跃亭立案调查。2020年7月21日,乐视网被摘牌,终止上市交易,乐视网股价当日收报0.18元。 根据2021年证监会发布的市场禁入决定书,经查明,乐视网、贾跃亭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乐视网上市前造假的主要手段包括:通过贾跃亭实际控制的公司虚构业务,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通过虚构与第三方公司业务,并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建虚假资金循环的方式虚增业绩。在与客户真实业务往来中,通过冒充回款等方式虚增业绩。 乐视网2010年上市后,除利用自有资金循环和串通“走账”虚构业务收入外,还通过伪造合同、以未实际执行框架合同或单边确认互换合同方式继续虚增业绩。 二、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三、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四、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这点特别提到,贾某芳(贾跃亭姐姐)和贾跃亭原本承诺将减持乐视网股票后所得款项免利息借给上市公司补充营运资金,实际上贾某芳与贾跃亭均多次抽回借款。证监会指出,贾跃亭违反承诺,直接指使相关人员抽回自己及贾某芳借款,未勤勉尽责,是乐视网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五、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2016年8月8日乐视网非公开发行上市。乐视网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10664.30万股,募集资金47.99亿元,申报披露的三年一期财务数据期间为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6月。根据前述关于乐视网财务造假的事实,乐视网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证监会指出,时任董事长贾跃亭、财务总监杨丽杰在推动乐视网上述发行事项及涉及的财务造假事项中发挥了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作用,在财务造假中,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的手段,造假金额巨大,未勤勉尽责,在报送、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是乐视网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吴孟、副总经理贾跃民直接参与相关财务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在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欺诈发行中发挥较大作用,违法情节较为严重。 时任董事的刘弘,未勤勉尽责,在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乐视网欺诈发行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前述关于乐视网财务造假的事实,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财务造假事项,导致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申报披露的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6月三年一期财务数据存在严重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2021年4月12日,乐视网发布公告表示收到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十年财务造假,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等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乐视网、贾跃亭等15名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亿余元,对贾跃亭罚款2.41亿余元。 编辑|孙志成易启江 校对|卢祥勇 封面图自视觉中国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王砚丹)、财联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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