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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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是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福建省的國家行政機關,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五年,實行省長負責制。

1949年8月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1955年2月改組為福建省人民委員會;1965年8月成立福建省革命委員會;1979年12月,福建省革命委員會撤銷,恢復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

現任中共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省委副書記,省政府省長、黨組書記:唐登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
  • 外文名:People’s Government of Fujian Province
  • 機構簡稱:福建省政府
  • 成立時間:1949年8月24日
  • 領導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機關地址福州市華林路76號
  • 機構屬性:地方行政機關
  • 現任領導:唐登傑 
歷史沿革,省政府時期,省委會時期,革委會時期,新時期,機構改革,政府機構,行政區劃,主要職權,現任領導,省長,副省長,秘書長,歷任領導,人事任免,

歷史沿革

省政府時期

1949年8月17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占領福州後,經中共中央批准,福建省人民政府於8月24日在福州成立。
1950年10月16~22日,召開福建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宣告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委員會正式成立。
1951年12月15~25日,召開福建省首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通過選舉,產生福建省人民政府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福建省人民政府受華東軍政委員會直接領導。1954年6月19日起,隸屬國務院領導,採取委員制民主集中制,行政、立法、司法合一,為福建省最高行政機關。其職權:
福建省人民政府圖片福建省人民政府圖片
(1)統一領導和監督所轄專署及縣、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2)執行和轉發政務院及華東軍政委員會的決議、命令,在職權範圍內頒發決議、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3)實施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並經政務院或華東軍政委員會批准的決議案;
(4)擬定地方性暫時法令、法規,報請華東軍政委員會轉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5)廢除或修改所轄專署、縣、市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會與上級人民政府相牴觸的決議和命令;
(6)審核所轄專署、縣、市的財政概算或預算、決算。編制全省財政概算或預算、決算,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通過,並報請華東軍政委員會審核轉報中央核准;
(7)提請華東軍政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相當於正、副廳長級的行政人員;自行任免或批准任免正、副處長級的行政人員,未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正、副縣長和正、副區長,以及省政府工作部門相當於正、副科長級的行政人員。

省委會時期

1955年2月6~12日,在福州召開福建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遵照全國第一屆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會議決定福建省人民政府於1955年2月14日改稱福建省人民委員會。
福建省人民委員會採取委員制,受國務院直接領導,其職權:
(1)領導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委員會的工作;
(2)根據法律、法令、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議、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3)主持省人大代表的選舉,召集省人大會議,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4)停止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改變或撤銷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5)負責編制和執行全省國民經濟計畫和財政預算;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
(6)管理稅收、市場、交通、公共事業、地方國營工商業,領導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7)領導農業、手工業生產和互助合作事業;
(8)管理文化、教育、衛生、優撫、救濟、社會福利和兵役工作;
(9)根據法律,保護公共財產,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權利,幫助本省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建設事業;
(10)依照規定,自行任免省人委的參事和各委員會委員、省人委辦公廳正副主任、專員公署副專員、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屬高等院校正副校長和正副院長、省屬各專業銀行正副行長,以及相當於正副處長和科長級的人員。
1966年5月,中共中央發出五一六通知,福建省內“文化大革命”開始。“文化大革命”浪潮由學校推向社會,全省各級黨政機關遭到衝擊,並陷於癱瘓。
1967年2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福州軍區以及福建省軍區奉命介入地方,實行“三支兩軍”(支左、支工、支農、軍管、軍訓)。同年5月11日,經中共中央批准,在福州成立福建省軍事管制委員會。
福建省軍事管制委員會成立後,立即接管並取代中共福建省委員會和福建省人民委員會的工作,但省長、副省長等領導人的職務並未免除,直至1968年8月福建省革命委員會成立,省長、副省長等領導人的職務才被免去。

革委會時期

1968年8月14日,在福建省未能召開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的情況下,經中共中央批准成立福建省革命委員會。福建省革命委員會由軍隊代表、地方幹部代表和民眾代表三者結合組成,黨政合一,行政、立法、司法統管,實行“一元化”領導。
1971年3月,中共福建省委恢復工作,黨政分開,福建省革委會為福建省行政機關。福建省革委會由委員147人組成。福建省革命委員會成立後,福建省軍事管制委員會隨之結束。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
1975年1月,全國四屆人大第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了修改,根據修改的《憲法》規定,福建省革命委員會成為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同時又是福建省人民政府。
1976年10月,中共中央粉碎江青集團後,福建省革命委員會仍與中共福建省委合署辦公,由省委第一書記廖志高兼任省革委會主任。
福建省革命委員會的職權:
(1)保證法律和法令的執行;
(2)執行國務院的決議和命令;
(3)領導全省地方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
(4)管理全省的行政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發布行政決議和命令;
(5)負責審查和批准地方的國民經濟計畫、預算和決算;
(6)維護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權利;
(7)根據法律規定任免政府機關工作人員。

新時期

1979年12月23日,按照全國五屆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召開福建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會議選舉省長、副省長,設立福建省人民政府,撤銷福建省革命委員會。

機構改革

《福建省機構改革實施方案》明確,我省省級共設定黨政機構60個。黨委機構19個,其中,紀檢監察機關1個,工作機關15個,工作機關管理的機關3個。政府機構41個,其中,省政府辦公廳和組成部門24個,直屬特設機構1個,直屬機構10個,部門管理機構6個。
省政府機構設定:
機構改革機構改革
省政府辦公廳和組成部門24個: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廳、科學技術廳、工業和信息化廳、民族與宗教事務廳、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文化和旅遊廳、衛生健康委員會、退役軍人事務廳、應急管理廳、審計廳、省政府外事辦公室。
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1個: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省政府直屬機構10個:省林業局、海洋與漁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廣播電視局、體育局、統計局、人民防空辦公室、醫療保障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省政府信訪局(省委信訪局與其合署辦公)。
其中,工業和信息化廳掛無線電管理辦公室牌子;公安廳掛打擊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辦公室牌子;民政廳掛革命老根據地建設辦公室牌子;農業農村廳掛扶貧開發領導小��辦公室、省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公室牌子;商務廳掛口岸工作辦公室牌子;退役軍人事務廳掛雙擁共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市場監督管理局掛知識產權局牌子;人民防空辦公室掛民防局牌子;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掛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
此外,設定省政府部門管理機構6個: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數字福建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大數據管理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監獄管理局、文物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政府機構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州市華林路76號)
組成部門
直屬特設機構
部門管理機構
福建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福建省福建數字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福建省大數據管理局)、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福建省監獄管理局福建省文物局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轄市政府
【說明】:以上資料來源於福建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

行政區劃

地名
駐地
行政區劃代碼
區號
鼓樓區
350100
0591
思明區
350200
0592
��廂區
350300
0594
梅列區
350400
0598
豐澤區
350500
0595
龍文區
350600
0596
建陽區
350700
0599
新羅區
350800
0597
蕉城區
350900
0593

主要職權

福建省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2.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 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管理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畫生育等行政工作;
  6.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7.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8. 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9.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10. 辦理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省長

唐登傑

副省長

秘書長

黃新鑾

歷任領導

歷任行政首長(省政府省長、省人民委員會省長、省革命委員會主任)
姓名籍貫任期最高職務
張鼎丞
(1898-1981)
福建永定
1949-1954
福建省軍區政治委員,華東行政委員會副主席兼政法委員會主任、中共中央組織部第一副部長。
葉飛
(1914-1999)
福建南安
1954-1959
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國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部長,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司令員,全國人大常���會副委員長。
江一真
(1915-1994)
福建連城
1959-1962
中共河北省委書記、河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部長。
魏金水
(1906-1992)
福建龍巖
1962-1968
中共福建省委書記、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長,福建省政協副主席。
韓先楚
(1913-1986)
湖北紅安
1968-1973
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國上將,中共中央軍委常委,福州軍區司令員蘭州軍區司令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廖志高
(1913-2000)
四川冕寧
1974-1979
中共福建省委第一書記、福建省革委會主任、福州軍區政委。
馬興元
(1917-2005)
山西昔陽
1979-1983
曾任中共福建省委書記,福建省省長。
胡平
(1930~ )
浙江嘉興
1983-1987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部長,國務院特區辦主任。
王兆國
(1941~ )
河北豐潤
1987-1990
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華全國總工會主席,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黨組副書記。
賈慶林
(1940~ )
河北泊頭
1990-1994
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第十、第十一屆全國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陳明義
(1940~ )
福建福州
1994-1996
福建省政協主席、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副主任。
賀國強
(1943~ )
湖南湘鄉
1996-1999
曾任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共中央組織部部長、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習近平
(1953~ )
陝西富平
1999-2002
盧展工
(1952~ )
浙江慈谿
2002-2004
曾任中共福建省委書記,中共河南省委書記;現任十八屆中央委員,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黃小晶
(1946~ )
福建福州
2004-2011
曾任中共福建省委副書記、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長;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蘇樹林
(1962~ )
黑龍江克東
2011-2015
曾任中共中央委員、中共福建省委副書記、福建省省長、黨組書記。
于偉國
(1955~ )
山東文登
2016-2018
2016年一月在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上當選為省人民政府省長。
唐登傑
(1964~ )
江蘇建湖
2018-
曾任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黨組副書記,國家航天局局長,國家原子能機構主任,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局長、黨組書記。

人事任免

2018年1月2日下午,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任命唐登傑為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接受于偉國辭去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長職務的請求,唐登傑代理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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