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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粹德國對同性戀的迫害及屠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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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在德國威瑪共和國時期,同性戀者在德國,特別是在柏林有著比較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更自由和更被接受的生活。然而,隨著阿道夫·希特勒的崛起,禁止同性戀成爲納粹政黨的目標之一,最終被列於大屠殺的名單內。1933年開始,同性戀組織被禁止,關於同性戀及性學的學術作品被禁止,而納粹內部的同性戀者被殺害。據估計,1928年德國有大約120萬公開的男同性戀者,在1933年-1945年之間,大約10萬男性被警方註冊為同性戀者,而當中的大約5萬人被定罪。當中大部分人被囚禁在普通監獄,而估計有5000到15000人被關押在納粹集中營[1] 。目前沒有清晰的數據表明當中究竟有多少人死亡,但是著名學者Ruediger Lautman估計關押在集中營的同性戀者的死亡率高達60%。監獄中的同性戀者受到逮捕者的殘酷對待,也受到其他囚犯的迫害。這是同性戀者比較其他「反社會團體」更高死亡率的因素之一。

戰後,很多國家沒有承認同性戀者在集中營的所遭受的待遇。甚至一些已經逃脫的人被再次逮捕,並根據納粹年間得到的證據再次被判刑。直到1980年代,政府才開始承認這段歷史,並一直到2002年,德國政府才爲此對同性戀社區作出道歉。[2]雖然這段歷史仍具爭議,但是歐洲議會於2005年採納了關於對同性戀屠殺的解決方案。

納粹的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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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粹德國以前,柏林是自由的城市,這裡有很多同性戀酒吧、俱樂部和酒店,甚至有很多為同性戀提供男扮女裝表演的易裝酒吧。在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之交的時候,這裡也有相當多的同性戀權利運動

在某種程度上說,納粹對待同性戀的態度看起來很矛盾。雖然有一些證據想說明阿道夫·希特勒自己就是同性戀[3],但是在納粹的意識形態中同性戀與國家社會主義是不相容的,因為同性戀不能繁殖後代,以使優等民族不朽。雖然他們一方面宣傳同性戀與他們理想的雅利安人不相容,但是當時納粹德國衝鋒隊的參謀長恩斯特·羅姆卻是同性戀。納粹德國認為同性戀德國男人也仍是優等民族一員,主要政策是通過「勞動消滅」,即將他們送進集中營來強制他們改變性取向而讓他們重歸主流社會。[4]

大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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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5月10日,納粹在德國柏林焚燒猶太人作者的書籍,性科學學院的圖書館藏書,以及其他被認爲「非德國」的著作。

希特勒決定解散衝鋒隊時,他處死了羅姆和其他幾個衝鋒隊的長官,以及其他幾百個人。這次清洗運動就是著名的長刀之夜。處死羅姆顯然是出於政治動機而不是由於他的性取向,但是性取向被作為處死他的理由。

同年,在清洗運動後不久,一個蓋世太保的特殊機構建立,用來羅織著名同性戀者的名單。1936年,海因里希·希姆萊,納粹黨衛隊的首領,創立了「打擊同性戀和墮胎帝國中心辦公室」(Reich Central Office for the Combatting of Homosexuality and Abortion)。

希姆萊曾經是羅姆的支持者,他爭辯說對羅姆的清洗是猶太人人為製造的。但是在清洗運動後,希姆萊成為鎮壓同性戀的活躍分子。他聲稱:「我們必須徹底的消滅這些人,……,同性戀必須被清除。」。[5]

集中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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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於大屠殺的同性戀者的人數有很多差異很大的估計數據,從最低的10000到最高的600000。[1]統計數據差異如此大的一個原因是,研究人員是否把同性戀猶太人、斯拉夫人統計進去。

當研究在集中營中同性戀者地位的時候,很重要的一點是要了解集中營在納粹德國中所起的作用:他是把社會與法西斯國家一致化的工具。對同性戀者來說,集中營是為偏離了國家社會規範的雅利安人提供再教育的中心。這種觀點認為,把同性戀者拘留到集中營對於「糾正」同性戀傾向來說是必須的,並且也可以,至少在理論上可以,被釋放和從新融合到社會中。

另一方面,希特勒也相信同性戀取向對個人來說是不可消滅的,所以再教育被鎮壓所取代。也就是說,同性戀被囚禁在集中營中,並受到極端形式的「厭惡療法」(aversion therapy)。納粹理論進一步把「頑固」同性戀和那些只是偶爾從事同性性行為的人區分開來。雖然閹割可能是對「頑固」同性戀者得到預期結果的方法。

然而這個理論不能說明在集中營里的同性戀者所遭受的非人待遇——甚至超過對待耶和華見證人、罪犯和政治犯的殘忍行為。這可能由於納粹黨衛軍對同性戀的態度,以及同性戀在納粹社會中的低下地位。忽略同性戀的德國社會反映在集中營中:他們受到其他囚犯的蔑視,因此,同性戀者都竭力掩飾自己的身份。我們可以說明在集中營中,同性戀甚至連說話都要小心,因為這可能引起警衛和其他囚犯的懷疑和反感。

這可以解釋集中營中的同性戀者比其他例如「反社會團體」都要高的死亡率。一個由Ruedigger Lautmann進行的研究表明,集中營里同性戀者的死亡率為60%,相比較的時政治犯為41%,耶和華見證人為35%。這個研究也表明,對中產和上層人群中的同性戀者,以及結了婚的和有孩子的同性戀者的生存率比戰俘要稍微高一些。[6]

婦女並沒有正式被包含在納粹的反同性戀法律中。然而,女同性戀則被認為是對家庭觀念的威脅,並被標誌為「反社會」。

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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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營中的同性戀囚犯並沒有獲得政府的承認。[7]德國對其他群體的賠償和國家退休金被拒絕發給同性戀者,因爲他們仍然被認爲是罪犯。[7]納粹德國的反同性戀法直到1994年才被廢除。

大屠殺的同性戀倖存者可能會因爲「重犯」而在此被囚禁,並被列入「性侵犯者」的名單中。在德國同盟軍政府時期,一些同性戀者被要求重新服刑,不管其在集中營已經被關押了多久。[8]

納粹德國的反同性戀政策和他們對早期同性戀運動的迫害在當時的歷史學家和教育者之間被認爲是不合適的研究課題。直到1970年代和1980年代,才開始有主流媒體因爲倖存者的回憶錄開始探究這個主題。

2005年,歐洲議會在紀念奧斯維辛集中營解放六十周年的時候,通過了一個解決方案,並包括以下的內容: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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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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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United States Holocaust Memorial Museum. [2013-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19). 
  2. ^ Melissa Eddy. Germany Offers Nazi-Era Pardons. Associated Press. May 18, 2002 [2013-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4-12). 
  3. ^ Hitler was gay - and killed to hide it, book says. [2003-08-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2-01). 
  4. ^ Neander, Biedron. Homosexuals. A Separate Category of Prisoners. Auschwitz-Birkenau Memorial and Museum. [August 10, 20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1-14). 
  5. ^ Plant, 1986, p. 99
  6. ^ Lautmann, Rüdiger. Gay Prisoners in Concentration Camps as Compared with Jehovah's Witnesses and Political Prisoners. [2013-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7-03). 
  7. ^ 7.0 7.1 Burleigh, Michael and Wolfgang Wipperman. The Racial State: Germany, 1933–1945. New York: Cambridge, 1991. p.183
  8. ^ Angela Chu. Prosecution of Homosexuals in the Holocaust: Aftermath. United States Holocaust Memorial Museum. USHMM. October 18, 2002 [2013-1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