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充满语ᡤᡡᠰᠠᡩ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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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麟德轉寫gūsade dosika irgen i usin),是指清兵入關後,一度允許八旗官兵搶掠漢人百姓,並以之為奴隸的政令,學者紀連海閻崇年稱之為清初六大弊政之一[1]

投充是圈地的後續,由於直隸畿辅地区大量土地被圈占,必須有大量的人力耕作;順治二年(1645年)春,攝政王多爾袞頒布投充法,允許八旗官民招收貧民屯墾,成為近似佃農歐洲農奴性質的農戶。但許多圈地後的原有農民也因家產被奪占,只好“帶地投充”,帶地投充者僅需交租稅,若無土地則負擔較大。同時出現旗人士兵強逼漢人的“满洲威逼投充”,或大地主為維持對土地持有與使用權而主動帶地投充的情況。

顺治二年四月,朝廷發現此情形後上谕:「前听民人投充旗下为奴者,原为贫民衣食开生路也。……今闻有满洲威逼投充者。又有愚民惑于土贼奸细分民屠民之言,辄尔轻信,妄行投充者。」並申斥違法的投充、強逼投充。投充造成逃人的問題,於是產生了逃人法

「此事起於墨勒根王許各旗收投貧民,為役使之用。嗣後有身家土地者,一概投充,遂有積奸無賴,或恐圈地而寧以地投,或本無地而暗以他人之地投,甚且帶投之地有限而恃強霸佔之弊百端出矣。借旗為惡,橫行害人。所投之主原不盡知,但聽投充之口,護庇容縱,以致 御狀鼓狀通狀紛爭無已,獄訟繁興。且投充之後自命滿州,同為一旗之人併不敢問所行何事,而地方有司明知民冤,亦併不敢伸 朝廷之一法。是投充旗下,即為法度不能加之人矣。 朝廷設官以治百姓,反不如旗下之私人,是投充之人重於 朝廷之命官。 朝廷亦何利於此輩,而養奸貽禍,使一統之時無畫一之政令耶?」[2]

投充政策造成了社會動亂,以致上諭指出「以致民以不靖」,要求取締違法旗人。康熙帝亲政后下詔禁止圈地和投充、裁撤督捕衙门。不过仍存在零星的投充,直到乾隆四年(1739年)再度嚴禁,规定“禁止汉人带地投充旗下为奴,违者治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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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正說清朝十二帝》、《正说清朝二十四臣》
  2. ^ 劉餘祐. 請革投充疏,順治九年. 《皇清奏議》 卷五. : 頁二 [2020-1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