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北捷運接連發生兩起博愛座衝突事件,引起社會廣泛討論。第一起事件中,一名上班12小時的女性因身體疲憊而坐在博愛座上,卻被兩名老年乘客要求讓座。在情緒失控的情況下,該女性撞柱受傷,血濺現場。不久後,又發生一名老翁因年輕乘客拒絕讓座而動怒掌摑,並與其他乘客發生口角衝突。筆者尤為痛心博愛座的爭議導致好的文化遭扭曲。

按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未提供對號座的大眾運輸工具需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的博愛座,其比率不得低於總座位數的15%。這些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同時應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的警語。

筆者認為,該名稱博愛座的法條有2個問題。第一,該規定因缺乏罰則,未能對違反者形成強制約束力,與通常違反法律所定義務應有一定強制力後果的立法模式不同,僅具道德引導作用。第二,他指出,法條是規定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保障對象本應限於身心障礙者,卻突兀地擴充至包含「老弱婦孺」。就是這2點規定特色,偶而導致誰有優先權乘坐博愛座,發生爭執,但問題不難理解及解決。

首先,博愛座既然是道德指引規範,那麼想要使用的乘客,如果沒有人主動讓座,就應該「禮貌地詢問」已坐者是否願意讓座,不能以強迫或命令語氣要求讓座,所以凡是不禮貌的讓座要求,本身已經違背道德標準,當然可以拒絕讓座,管他是不是老弱婦孺!

其次,身心障礙者外觀通常易於辨識,讓座自是自然,但法條已擴展至老弱婦孺,定義上就比較麻煩,老是多老?婦是否僅限孕婦?孺是幾歲以下的幼兒?幼稚園生算嗎?這個問題不難,由主管機關公開解釋清楚就可以遵循。為免倚老賣老,可將「老弱」一起解讀為「既老又弱」,單純年老但外觀健康者不包括在內;「婦孺」當然是指外觀顯見的孕婦、及有婦女帶同一起的5歲以下幼兒,這樣解釋適用,才能排除濫用優先座位的情況。

有部分輿論呼籲取消博愛座或將博愛座改為優先座,筆者覺得有些荒謬。除非完全取消,若只改為優先座,誰優先的問題仍存在。華人文化中有「敬老尊賢」的優良文化傳統,這些好的價值觀應設法保存,好的文化宜代代調整傳承但不應輕易斷絕,因此不宜取消博愛座。但應參考實際,修法降低博愛座的15%過高比例,想想實際符合上開老弱婦孺解釋標準且會不得不搭用大眾運輸工具的人,其���不會多到人口15%。而且,站站短程的大台北捷運,上下班時段人擠人,博愛座的意義不大,取消可也!

這些事件凸顯出博愛座法律規範與社會道德觀念之間的融合與矛盾,法律蘊含道德與法律互補的最典型法典就是民法,尤其物權親屬繼承篇規定,法律與道德的分際與互補,永遠是法理學的好課題。筆者提醒大眾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應多一份理解與包容,以維護公共秩序和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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