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不依判決賠錢還錢甚至脫產怎麼辦?搞懂強制執行保障自己的權益!

前言

經過法院機關的裁判,拿到了勝訴判決,本來以為案件可以圓滿結束、拿回自己應該得到的賠償或是債務還款,沒想到對方居然脫產、避不見面或是拒絕賠償,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

今天我們來聊聊如果債務人不依判決履行債務的話,該如何透過聲請強制執行,來幫助債權人拿回屬於自己的權益。如果有相關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讓律師協助您解決問題。

一、強制執行是什麼,為什麼需要聲請強制執行?

好不容易結束冗長的訴訟過程,終於拿到勝訴判決之後,以為對方就會乖乖賠償或是還錢,結果卻發現對方沒有要還款或是不遵守給付義務的話,是不是又累又氣呢?

就算是告贏了對方,有勝訴判決在手,但是我們也無法強迫對方付出行動來給付債務或賠償,因此,當對方賴皮或是搞失蹤時,我們還有一種手段可以為自己爭取回該有的權益。

強制執行就是一種解決類似問題的程序,會由國家的公權力機關來合法「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進而保護債權人權益的一種方式。

二、哪些情形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既然是要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就必須要有正當的理由這麼做,否則不就變成國家公然行搶民眾的財產?

所以要聲請強制執行,就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且要有書面的證明文件。所謂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分別有六種: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只要取得執行名義,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而執行名義並不僅限於判決書。在過去,我們有分享過相關主題的文章,諸如:

【假執行該怎麼做?跟假扣押、假處分有什麼不一樣?】
【提存是什麼?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必須知道的流程!】
【債務人要脫產了!要怎麼透過假扣押、假處分來凍結債務人的財產?】
【公司被拖欠款項該如何有效追回?貨款催收超時小心要不回錢!】
【支付命令大補帖!面對借錢不還的人,該怎麼簡單、迅速討回欠款?】

上述相關文章的行為可以簡單理解為:我有借出去的錢、或是應該收到的錢,但是對方不願意還錢,或是我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對方想脫產,進而做出保護自己的措施,保護措施做好了(取得執行名義),才有機會落實行動(聲請強制執行),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所以也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對誰強制執行的喔!一定要符合相關規範才可以。

三、對方沒有財產可以強制執行怎麼辦?

雖然有公權力機關可以受理強制執行的聲請,但是也要對方名下有財產可以被強制執行,才能要得回錢。所以很常遇到的情形是對方脫產,或是名下沒有足夠資產賠償,甚至沒有任何資產的情形。

在這樣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待日後債務人名下有財產了或增加財產時,可依該憑證再聲請強制執行。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但是債權憑證並不是永遠都有效,債權憑證也會有消滅時效的問題,一般經過確定判決的債權憑證時效為五年,所以也常聽見五年要換發債權憑證的說法。

涉及到財產的問題,最被擔心的就是脫產的可能,如果有類似問題,建議與專業律師諮詢,透過了解個案的詳細發展來分析可能的結果,並且在必要時協助處理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方式,都是可以保障權益的訴訟策略。

鴻安小叮嚀:

強制執行跟訴訟一樣,都是最後的不得已手段,但是在此之前每一步的行動都有可能影響之後的發展,如果有相關問題,可以儘早與律師聯繫,商討是否有比較完整的方式,來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權益,避免造成更多損失喔!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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