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會昨日決議,將爭取「國際影音平台」,對此文化部則表示:「尊重公視董事會決定。」
文化部籌設「國際影音平台」計畫,原委託公共電視(以下簡稱公視)進行「109年發展國際傳播數位計畫」前導專案,為平台做準備,但發生程序不完備等爭議,遭到外界質疑,政府藉由應屬「全民媒體」的公視做官方「大外宣」,而公視拿了政府的大案子,未來能否繼續負起監督政府的媒體第四權責任等議題,引發熱烈討論當時甚至造成3位公視高層、1位董事請辭。
公視董事會雖於2020年7月臨時會以11票對4票通過執行計畫前導專案,但為平息外界疑慮,文化部2020年7月底宣布終止委託公視執行。
文化部後來則宣布,將由國家通訊社中央社來負責承辦前導計畫,已獲行政院核定預算約新台幣3800萬。不過,事隔半年,公視在昨(25)日召開董事會,決議是否爭取中央社三月底到期的前導計畫,經營國際影音平台。而公視董事會召開的結果,也決議通過,將再度爭取此案。
根據《中央社》報導,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國際影音平台現在是由中央社執行前導計畫,在3月將屆期,中央社要依計畫期程,辦理關於國際影音平台籌設、規劃等事宜,未來文化部要聽取各界意見,擇定最佳團隊繼續執行,若有相關意見可以踴躍提出給文化部參考,行政院也會了解文化部決定,做相關處理。
而文化部昨日發布新聞稿,針對公視董事會25日通過將爭取經營國際影音平台一事,表示「尊重公視董事會決定且樂觀其成。」
文化部進一步表示,國際影音平台自去(2020)年9月由中央社執行前導計畫,計畫將於3月屆期,中央社於計畫期間,執行包含強化全球新聞網絡佈建、影音節目產製、營運團隊與組織規劃,以及影音平台技術規格建置等前期籌備工作,各項工作皆按預定期程進行中。
新聞稿最後,文化部進一步說明,因「發展國際數位傳播計畫」的預算是以「業務費」編列並經立法院通過,須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文化部後續將依中央社執行前導計畫經驗及各界提供意見,與相關單位研議最適當的執行方式。
根據《中央社》報導,公視董事邱家宜於董事會後受媒體聯訪表示,會��通過在《公視法》精神、原則下支持爭取「國際影音平台」;這是爭取國家話語權,董事會立場清楚,責無旁貸,也支持同仁努力,但文化部尚未公布標規,如果受委託協商,董事會仍會踩穩《公視法》第11條的公廣集團價值與規範。
至於公視董事羅慧雯會後則說,會中決議簽約前董事會須再開會,也希望修《公視法》納入國際傳播,如果有法源依據,可提高「國際影音平台」正當性。
從《公視法》第11條來看,公視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提供公眾適當使用電台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權益;提供或贊助各類別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維護文化均衡發展;介紹新知及觀念;節目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均衡性。
《蘋果日報》報導,文化部長李永得今參加「台灣文化的記憶與轉譯」聯合計畫成果發表會開幕式。
對於公視昨董事會決議將爭取國際影音平台案,李永得表示公視董事會通過願意爭取,文化部尊重且非常樂觀其成,但因這筆預算在立法院通過時,編列的性質是屬於業務費,不是補助費,因為它是業務費,所以它有《採購法》上一定程序,這個程序究竟怎麼走比較妥當、適當,將跟相關採購法的主管單位繼續研商,他相信在短期內會決定最適當的方式。
對於公視爭取此案,是否又會引起外界的雜音?李永得最後表示,大家都可以有一些不同意見,第一個是要依據相關法令處理,第二個文化部在負責執行國家這個政策,不管哪個單位一定都是充分尊重媒體自主權,不會是政府的委託以後就變成政府宣傳機構。
新聞來源:
- 針對公視今日董事會決定 文化部表示尊重(文化部)
- 公視決議爭取國際影音平台 文化部樂觀其成(中央社)
- 政院:國際影音平台籌設 文化部應聽取各界意見(中央社)
- 公視要爭取國際影音平台案 文化部:不會變政府宣傳機構(蘋果日報)
責任編輯:王祖鵬
核稿編輯:羅元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