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曹春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曹春(?—?年),直隶真定縣人,留守右衛官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编辑]

正德九年(1514年)甲戌科二甲第五十六名進士[1][2],授刑部巡風主事,历任刑部署员外郎事主事,十五年六月升陕西按察司佥事。嘉靖十三年(1534年)九月坐建昌侯张延龄事被革职为民[3]

参考资料

[编辑]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大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一百六十七》:嘉靖十三年九月,原任刑部尚书致仕张子麟、刑部主事升山东副使养病王言、主事升广西右参政闲住陈能、主事升陕西佥事闲住曹春俱坐张延龄事,逮至下法司鞫讯,谓昔曹祖寔以畏延龄威势自服毒死,无他情,法司当子龄率属不严,言等不先觉察,罪当赎杖;子麟仍致仕;言等仍养病闲住。 上命俱革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