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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案 聲請人:新法損害憲政秩序

2024/7/10 16:39(7/15 19:5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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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10日下午進行準備程序,就暫時處分必要性及其範圍,聽取各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陳述意見。中央社記者鄭清元攝 113年7月10日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10日下午進行準備程序,就暫時處分必要性及其範圍,聽取各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陳述意見。中央社記者鄭清元攝 1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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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0日電)國會職權修法,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天開準備程序庭。聲請人認為,考量憲政秩序損害不可回復及急迫性,請大法官裁准暫時處分。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一度提出覆議但遭立法院否決,總統府隨後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條文,條文已在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賴總統、監察院則先後派員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小百科

暫時處分即凍結、暫停施行法律,聲請釋憲時可一併提出。

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定,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做暫時處分的裁定,且須經2/3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才可裁定暫時處分。

且為讓大法官有時間壓力,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案件裁定後逾6個月,暫時處分就會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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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下午針對4案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在憲法法庭行公開準備程序,就暫時處分必要性及其範圍,聽取各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陳述意見。

黃國昌在準備程序開始前詢問程序事項,表示希望審判長闡明憲法訴訟法所規定立法院受通知權部分是否有誤會,立法院作為相對人,至今沒有收到任何聲請書,另外,他質疑今天到底是在進行憲法訴訟法43條所規定的緊急處分、聽取意見的程序,還是言詞辯論的準備程序。

審判長許宗力表示,根據審理規則規定,對於暫時處分可以行準備程序,所有聲請案均有公告上網,聲請書也都公告上網,且相關機關已經閱卷,裁示「開始進行準備程序」。總統訴訟代理人洪偉勝發言時表示向憲法法庭致意,認為本案公開透明程度不應該受到無端的指摘。

洪偉勝指出,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公開透明、民主原則等,均是維繫憲政秩序運作之重要基本原理原則,為憲法所保障的重大公益。

洪偉勝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國情報告及人事同意權行使等相關規定,確實有程序上違反公開透明與民主原則的明顯重大瑕疵,實體上違反憲法明文、紊亂憲法雙首長制、破壞權力分立、責任政治,違反憲政機關忠誠義務等憲法安排或基本原理原則的情形,最終恐將導致憲政機關停止運作。

洪偉勝說,考量憲政秩序及憲法基本原則破壞的公益損害不可回復及急迫必要性,憲法法庭就本件裁准暫時處分,是權衡各種利益、維護憲政秩序的必要決定。

行政院訴訟代理人李荃和指出,新法對於人事同意權被提名人有非常多的限制及義務,除了要具結、罰鍰外,還可以把審查事項交給沒有民意基礎的第三方,另有不予審查的選項,這一些規定可能造成不可回復及急迫性的情況。

李荃和表示,更嚴重、更急迫的是新法設下對審查程序的種種障礙,都可能造成立委要求被提名人反覆補件、反覆審查,透過無限期的審查程序癱瘓人事行政的出任,這也是新法對於人事同意權最危險的地方。

李荃和指出,新法有關質詢被質詢者的義務,包括不得反質詢、不得隱匿資料、不得虛偽答覆等,都有不夠明確的疑慮,雖然有例外,但必須主席同意;新法也增加罰鍰、連續處罰、懲戒及刑法藐視國會罪等法律效果,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急迫性。

民進黨團訴訟代理人律師陳鵬光表示,國會新法將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包括司法機關、監察機關等憲法機關的獨立運作、國家安全、國防機密、外交機密、犯罪偵查機密等行政部門的有效運作,以及人民基本權保障。

監察院訴訟代理人李元德指出,立法院已成立的「鏡電視申設及後續弊案爭議調查專案小組」,以及即將成立的「進口雞蛋執行情形調查專案小組」,立法院因調查上述案件,隨時可能作成拘束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或期中報告。

李元德說,憲法第44條規定的總統院際調解權或院際紛爭解決權,僅限於院與院問所生的「政治性爭執」。法律所定的權限行使並非屬於總統調節的範圍,除了憲法法庭作成暫時處分外,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編輯:方沛清)1130710

影片來源:Judicial Yuan 司法院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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