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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條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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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問事汉朝汉武帝刺史的权力和职务范围的具體规定。

汉朝实行郡县制,全国分为一百多个郡國。为了加强地方行政,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州,州设刺史一人,由皇帝直接任免。刺史的职责以汉武帝颁发的六条問事的形式规定下来。

六条問事的具体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訞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连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1]从诏书的内容可以看出,當時刺史的职责主要在于监察太守國相以及各级地方官员的施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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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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