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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榮總放射師收賄 法院逆轉改判有罪

2018/3/7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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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7日電)前台北榮民總醫院邢姓、黃姓放射師,被控藉辦理採購案收受廠商賄款各30萬元。士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各判2年、1年10月徒刑,黃另獲緩刑5年。

全案發生在民國93、94年間,但案發後刑法將公立醫院人員排除在「身分公務員」之外,士林地方法院一度以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刑罰為理由,判決免訴。

案經檢察官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依新法規定,邢姓、黃姓放射師雖不屬「身分公務員」,但有可能符合「授權公務員」要件,撤銷原判決,發回士院更審。

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邢姓放射師民國93至94年辦理生命監視器等採購案,收受廠商共新台幣30萬元賄賂;黃姓放射師則於94年,藉承辦採購案收賄30萬元。

判決書指出,台北榮總是由政府出資設立,榮總的醫療服務與國防功能密切相關,屬於關乎國計民生的事務,而邢姓、黃姓放射師對採購案有一定影響力,兩人屬於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也���是所謂的授權公務員。

邢姓放射師供稱,潛規則是辦理採購的人事後就會收到廠商給的錢;黃姓放射師也說,廠商說服他其他科室也有贊助,才收下款項。

合議庭認為,醫療院所採購藥品、器材的人,收受廠商給的金錢是沉痾已久的陋習,仍為法律所不允許,但考量邢姓、黃姓放射師偵查中自白犯罪,依法減輕其刑。

合議庭另考量,邢姓、黃姓放射師對採購程序影響有限,如果處以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最輕本刑7年,仍有情輕法重之憾,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規定,減輕其刑。

判決書指出,刑姓放射師偵查中自白,審理中卻翻供,犯後態度不佳,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黃姓放射師始終坦承犯行,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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