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您整理以下常見物品帶上飛機,託運、隨身、安檢行李規定:
液體、噴霧、膠狀物品
液體、噴霧、膠狀物品(如:沐浴乳、洗髮精、乳液等)須裝進100ml(毫升)以下容器,並放進1公升以下可密封的透明夾鏈塑膠袋中,登機用的透明塑膠袋尺寸規格為:長20公分以下 × 寬20公分以下,每人限一袋。若超過限制的液體則必須託運,否則會在安全檢查站被丟棄。
水、飲料等都不能通過出境安檢,出境安檢過後,在免稅商店購買的物品(酒、化妝品、飲品等)則可以攜帶登機。免稅品須留意是否需要轉機,若要轉機則可能因為要再次安檢,而無法將液體免稅品帶上下一趟航班。
食物
依各航空規定,一般航空通常可以攜帶並在飛機上食用,部分���航(如虎航、酷航等)則有規定禁止在飛機上食用外食。所攜帶食物須符合其他規定。
酒
酒精濃度24%~70%的酒精飲料,須為零售包裝,採取託運,每人攜帶總量不得超過5公升,酒精濃度如未過24%則不受限,但入關一樣有攜帶限制(含免稅商店購買數量)。
- 免稅規定:1公升(不限瓶數)
- 限量規定(須申報):5公升(不限瓶數)。未開放進口的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
未超過限量規定,得免證並扣除免稅數量,繳稅放行。詳細規定請見關務署。
酒精
一般常見的75%消毒酒精屬於醫療用品,單罐不得超過500毫升,總量與噴霧罐合計不超過2公升則可託運,若要隨身手提上飛機,則與液體規定相同。
菸品
- 免稅規定:捲菸1條(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
- 限量規定(須申報):捲菸5條(1000支),或雪茄125支,或菸絲5磅。
未超過限量規定,得免證並扣除免稅數量,繳稅放行。詳細規定請見關務署。
電子菸
旅客攜帶電子菸、電熱式菸品、電子菸霧化器或電子尼古丁供應器等相關物品時,僅可放置在隨身(手提)行李中,不可託運。機內全程禁止使用電子菸及電熱式菸品。
旅客須特別留意欲前往或轉機國家入境規定。依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海關規定,電子菸及其電子菸油和電熱式菸品為禁止攜帶入境台灣的物品。
3C產品(筆電、手機、平板、相機)
3C產品託運時有可能受撞擊而毀損,建議作為隨身行李手提帶上飛機。若須託運,須遵守以下規範。
- 鋰電池可拆卸:若要託運,必須將電池卸下,並將卸下的鋰電池當作手提行李攜帶上機。鋰電池電容量需小於160瓦特小時。
- 鋰電池無法拆卸:必須於航程途中全程關閉電源,即可託運。鋰金屬含量大於0.3g或電容量大於2.7瓦特小時,禁止手提或託運。
行動電源
鋰電池容量在100瓦特-小時(Wh)(含)以下,每個人最多可攜帶15個可攜式電子裝置或20個備用電池,超過數量需經航空公司同意,行動電源若無明確標示規格���數值則一律禁止攜帶。
介於100瓦時(Wh)~160瓦時(Wh)的行動電源限制為2個以內,且須經航空公司同意,超過160瓦時(Wh)則禁止攜帶。
舉例:一個20000毫安培的行動電源,標註電壓是3.7V,額定能量為20000mAh/1000* 3.7V=74Wh。
自拍棒、相機腳架
管逕超過1公分、收合超過60公分可以當隨身手提行李,若超過則須託運。
雨傘
摺疊傘可選擇託運或手提,長傘須託運。
刀、武器
各種刀具(包含獵刀、菜刀、劍、小折刀、剪刀、指甲剪、美工刀)、尖銳物品、棍棒(雙節棍、警棍)、工具(斧頭、螺絲起子)、鞭子、手銬等物品,禁止攜帶上機,只能以託運方式運送。
常有旅客不小心在隨身行李中攜帶了裁縫小剪刀、美工刀等,在安全檢查站被要求丟棄,出境前須特別注意。
醫藥用品、嬰兒食品
- 可放入隨身手提行李中。
- 於行李檢查站,必須取出並向安檢人員申報。
- 攜帶處方藥品搭機旅客須備妥醫生處方相符的身份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醫生證明)。
- 如攜帶液體嬰兒食品,如牛奶,須事先申報。
嬰兒車
一般航空與大部分廉航規定,與嬰兒旅客同行得旅客可額外託運一件嬰兒睡籃或折疊式嬰兒車,不列入免費行李額度。市售嬰兒車有些標榜可以帶上飛機,若於客艙空間允許之情況下可將該物品當成隨身行李,但由於嬰兒車體積較大,會佔據行李櫃空間,建議託運。
大型運動用品
如:高爾夫球桿、滑雪板、釣竿、滑板、球棒、冰刀、撞球桿等大型運動用品須託運,依航空公司規定可能加收額外託運費用。
動植物、肉類
須申報 | 無須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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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
旅客(含託運行李��以下種類均不得攜帶
- 鮮果實(如水果類、瓜果類、檳榔等)。
- 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
- 有害生物或活昆蟲:如病原微生物、蚱蜢、甲蟲、兜蟲(獨角仙)、鍬形蟲等。
- 列屬禁止輸入疫區之寄主植物或其產品。
- 列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動物及動物產品(例如來自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國家之豬肉及豬肉製品等)。
依各國入境規定,詳情可參考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危險物品
下列物品絕對禁止放置於行李中(包含隨身手提、託運行李)。
危險物品 | 舉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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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裂物 | 煙火、鞭炮、爆竹、未爆彈、炸藥、彈藥、照明彈。 |
易燃物 | 卡式爐(瓦斯爐)、瓦斯罐、煤油、煤油爐、煤油電暖爐、油漆、粘合劑、打火機燃料。 |
氧化物 | 漂白劑、漂白粉、過氧化物。 |
壓縮氣體 | 丁烷、丙烷、打火機燃料或補充劑、罐裝瓦斯、隨身氧氣瓶、水中呼吸器氣瓶(潛水用氧氣瓶)、除塵噴霧。 |
毒物及傳染物 | 砷、氰化物、殺蟲劑、農藥。 |
腐蝕性物質 | 水銀(可能包含在溫度計或血壓表中)、酸/鹼性濕電池。 |
攻擊性或刺激性物質 | 催淚瓦斯、防身/防狼噴霧器、電擊棒、電擊槍。 |
其他 | 放射性物質、強力磁性物質、電動滑板等(鋰電池不可拆卸或未拆卸)。 |
參考資料:行政院農委會、交通部民航局、財政部關務署、長榮航空、中華航空、星宇航空
(整理:陳芊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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